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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事故经过、责任均已确定,肇事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费某某赔偿。依据四川省统计局公布的本案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原告罗某某虽系农村居民,但自2015年起至事故发生前,随其子李某居住于长宁镇竹都大道一段左岸春天,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原告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4周岁,生活来源于其同住子女的赡养,不属于农业收入,故对原告损失应当依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原告经鉴定构成六级、十级伤残,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依法计算为235747.20元(28335元年×16年×52%),原告主张的250481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的继续医疗费6200元和假肢费2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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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月与长宁县闺蜜美甲化妆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者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被告虽持异议,但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对原告造成损害,损害后果已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行为的参与程度,原告合理的损失由被告赔偿25%。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的应由被告赔偿的部分过高;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正确,但主张由被告全部赔偿不当;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算错误,主张的护理费适用的费用标准无证据证明,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适用的费用标准错误,该三项费用原告主张全部由被告赔偿亦不当;原告主张自己支付的交通费为350元,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不足以证明,由于被告认可交通费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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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李某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实际,故对孙某某因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较为适宜。综上所述,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事故发生后,长宁县公安局交通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川临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476号意见书中对续医费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川金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6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孙某某的伤残等级的评定客观、公正,本院也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较为适宜。王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川EE4483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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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明仅有长宁县长宁镇培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章,而无出具该证明的经手人或负责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本院不予确认。2.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移交书、入住证明,被告永安财保宜宾支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3.证人赵中林、魏怀容的证言。被告永安财保宜宾支公司对赵中林的证言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人赵中林虽系原告赵某某的亲姊妹,而证人魏怀容与赵某某系居住同一小区的居民,两位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其证言是客观真实的,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0日李某均驾驶川Q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古河镇七洞沟往古河镇街村方向行驶,当行至古飞路2KM+300m处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面原告乘坐的由廖加华驾驶的川Q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李某均、廖加华受伤及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受伤后被送往长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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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案按5:5的比例划分责任,即由卢某某、胡某某各承担50%的责任。由于双方对卢某某的伤残等级达成一致意见按十级伤残计算,本院予以确认,对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其他鉴定意见,由于被告方未提出异议,本院也予以采信。原告虽系农村户籍,但其系四川省宜宾君子酒业有限公司职工,主要收入并非来源于农业生产,因此,对其要求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4000元月未超过上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卢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算为:医疗费48954.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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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路某、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保泸州分公司只是对原告的后续医疗费提出异议,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沙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宜或是作出该鉴定意见的依据不足,因此,对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作出关于邓某某的续医费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2.对邓某某提供的购买苹果手机、皮衣、皮鞋的收据。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仅仅只是提供了购买手机、皮衣及皮鞋的收据,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三样东西是在本次事故中被损坏或丢失,并不能修复使用或修复的价值不大。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购买手机、皮衣、皮鞋的收据,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日晚,路某驾驶川Q12×号小轿车拱乘有邓某某、邱安芬从长宁县往江安县方向行驶。当行至308省道129KM+200m处时,与横在公路上由罗某驾驶的川E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路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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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划分本案民事责任及确认原告相关损失的依据。鉴定费系确认损害后果产生的费用,应计入事故的损失。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被告袁某签订的《庭外和解协议》,双方均无异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川Q×号摩托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周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按照《庭外和解协议》的约定,被告周某及被告袁某应当承担的部分,原告周某某自愿放弃。原告周某某系农村户籍,其向本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长宁县安登云种子经营部营业执照、安登云调查笔录以及长宁镇安宁社区证明拟证明其长期居住在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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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7】第00360号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合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事发时,郭某某属行人,故姚某承担80%的责任,郭某某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郭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川Q58G**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应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宜新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1206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已对鑫正司鉴【2018】临鉴字第03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实质性改变,故该鉴定项目的费用(伤残等级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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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殷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依该事故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损伤作出的鉴定意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对部分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对未申请重新鉴定部分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该部分鉴定意见产生的鉴定费原告已主张,应计入事故损失。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申请,本院同意并委托所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亦持异议,但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相关损失应依据该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原告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事故前因失地已在城镇居住和生活,其相关损失应按城镇居民予以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主张原告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基本医疗用药部分费用,但对该部分费用的具体金额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按20%扣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川Q×P号车仅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合理事故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由于原告搭乘丈夫张传武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张传武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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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通与易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及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续医费作出的鉴定意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为据确认原告的相关损失及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原告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其事故前从事道路运输,收入来源于城镇,其相关损失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予以赔偿。川E×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合理的事故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如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仍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按四川省2017年度有关统计数据计算其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主张原告的医疗费其赔偿部分应扣除非基本医疗用药部分费用,对该部分费用,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1560.64元、后续医疗费4000元、鉴定及检查费用2760元有据,主张的护理费2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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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张某、安徽比特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安徽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2日,被告张某驾驶被告安徽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BT0**轻型普通货车从长宁县龙头镇沿省道309线往硐底镇方向行驶,12时36分许,当车行驶至省道309线228KM+700M处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后方同向行驶由原告龙某某驾驶的川Q738**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何保玉相撞,造成龙某某与何保玉受伤及上述两车损坏的道路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长宁县普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侧额部挫裂伤等。住院87天,用去医疗费53429.16元安徽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垫付5000元,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垫付10000元。2017年11月24日,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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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其与李某某、孙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李某某、孙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5日,被告孙某某驾驶川Q46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曾某某)从长宁县龙头镇官兴社区方向沿梅红路往梅硐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26分许,当车行驶至梅红路长宁县梅硐镇马鞍村5社村道弯道处时,与对面由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川Q829**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原告曾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长宁县普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桡远端骨折;右尺骨撕脱性骨折;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大腿皮下血肿;轻型脑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34天,用去医疗费9627.52元。2018年7月17日,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x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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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袁某、袁某某、何某某、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庭审查明,钟某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其所举之证据足以证明其收入、消费、居住来源于城镇,结合本案实际,故对钟某某因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钟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袁某承担70%的责任,何某某承担30%的责任,钟某某无责任较为适宜。袁某某、向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川QYX2**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应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川QY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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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曾露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曾露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按4:6的比例划分责任,即由原告邢某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曾露承担60%的责任。由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对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期限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了重新鉴定,因此,本院采信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期限的鉴定意见,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其余鉴定意见本院仍予以采信。原告虽系农村户籍,但其长期在城镇务工,且在城镇购买了住房,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主要生活消费和支出均在城镇,因此,对其要求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告的岳父母长期随原告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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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驾驶的车辆与罗朝春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王某、王某某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张某未提供其从事服务业的证据,故误工费确定为100元/天。误工时间应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为192天。护理费确定为100元/天。张某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确定为500元。平安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20%的自费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92825元【残疾赔偿金566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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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代克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代克强驾驶的摩托车,在宜威路85KM+200M处,将毛某某撞伤的事实清楚。本次交通事故经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代克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代克强应当对毛某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毛某某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联合财保公司仅对毛某某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对毛某某的伤残等级经本院委托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达不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规定的伤残等级。故本院对毛某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医疗费5604.7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0元/天×17天);3、误工费11783.67元(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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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刘某某、李某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某驾驶的车辆与龚某的载货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龚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太平洋公司虽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采信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公交重认字【2017】第0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某、李某和应对龚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罗某航系龚某的继子女,且在一起居住生活,已形成抚养关系,但罗某航的亲生父亲也对罗某航负有抚养义务,故扶养人应按3人计算。龚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续医费、护理依赖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太平洋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15%的自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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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文学与胡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赖文学因本次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依法应当获得赔偿。原、被告对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7】第002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即被告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赖文学无责任。被告胡某某驾驶的车辆已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由被告胡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承担。关于原告请求增加的误工费的问题,庭审中告知原告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原告未交纳诉讼费,对该请求,视为原告已经放弃;关于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票号为:NO.0000231、NO.0000232的门诊票据系长宁县长宁镇三里半中医骨伤诊所出具,无诊断证明加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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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廖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保宜宾市分公司只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对原告的护理期限、误工期限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鑫正司法鉴定所在作出该两项鉴定意见的证据不足。因此,对原告的护理期限及误工期限应以鑫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据。2.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工资表。被告中国人保宜宾市分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收入证明及工资表上有长宁县中医院的盖章以及负责人梁庭栋的签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3.文萍与王艺霏的户口簿复印件。被告中国人保宜宾市分公司提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从户口簿上只能反应王艺霏系文萍的女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王艺霏与原告黄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被告廖某驾驶川QZ×号小车在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二段电力小区附近与原告驾驶并搭乘黄璇朵的川Q11×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及黄璇朵受伤及上述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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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少林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认定,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应依据该事故责任的划分及法律规定确定。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系本院委托所作,本院亦予以采信,原告的相关损失应依照该鉴定意见确认,原告自行委托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与该鉴定意见不一致的部分,本院不予以采信。川QVZx**号小型面包车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因未超出商业三者险赔付限额,由永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直接赔偿。另,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居住生活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对其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因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8047.68元、续医费15000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误工费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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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会与刘某某、珙县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庭审查明,唐朝会虽系农村户籍,但长宁县三元乡大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在长宁县县城刘二娃饭店务工以及刘德兵出具证明证实从2016年7月8日起一直到2018年1月28日在其自己经营的长宁县刘二娃饭店务工,足以证明唐朝会在发生事故前其收入源于城镇,结合本案实际,故对唐朝会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唐朝会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刘某某承担40%责任,艾思其承担60%责任,唐朝会、艾域坤无责任较为适宜。珙县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川Q255**号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应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川Q255**号车在商业险中投保了不计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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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XX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罗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川中山司鉴所【2018】车鉴字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川临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6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XX权承担全部的责任较为适宜。原告未提供有效票据予以证明其出院后就医所用费用,本院对其该费用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过高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经庭审举证、质证,对本案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作如下确定:1、医疗费13607.62元;2、残疾赔偿金30727元/年×20年×10%=614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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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龚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龚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冯某某驾驶的货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龚某某应对冯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冯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系失地农民,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计算年限应为17年。平安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15%的自费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但应扣除续医费的鉴定费,故鉴定费应为1300元(鉴定费1900元-续医费的鉴定费600元)。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44548.5元(26205元/年×17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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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光连与林某某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原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伤残等级和续医费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原告的住院医嘱载明需加强营养,故对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的主张本院于以支持。原告虽系农村户籍,但其儿子长期在外务工,其为照顾孙子也长期在城镇生活居住,其主要生活来源及消费支出均在城镇,因此,对其要求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代光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算为:续医费7000元、营养费1290元(43天×30元/天)、残疾赔偿金49163.2元(30727元/年×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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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庞某某、范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庞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罗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庞某某和范某某应对罗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罗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务工已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罗某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误工费确定为100元/天。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但应扣除营养期的鉴定费600元,故鉴定费应为1300元。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85594元[残疾赔偿金56670元(28335元/年×20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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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周某某、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和袁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周某某、陈某某应对袁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袁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系失地农民,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袁某某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精神抚慰金确定为9000元。交通费确定为600元。平安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15%的自费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172953元(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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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周某某、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和陶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陶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周某某、陈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于陶某某未提供其与陈洪会的合法收养关系证明,故对陈洪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陶某某要求的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陶某某未提供存在护理依赖的证据,故对护理依赖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确定为3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但应扣除续医费的鉴定费600元,故鉴定费应为1000元。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65903.9元【残疾赔偿金52410元(20年×26205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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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曾某某、泸州振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和曾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王某某和曾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振恒公司应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曾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经社区、镇两级基层组织证明其在城镇居住已一年以上,故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王某某提供了帅开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珙泉镇鱼池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帅开珍是王某某之母,故帅开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但计算年限应为12年。误工时间确定为住院天数和出院后3个月,即为143天。王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护理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确定为30元/天。人保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自费药和15%的乙类药,本院认为受害人治疗需要何种药物是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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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泸州恒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但对原告主张赔偿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案按7:3的比例划分责任,即由被告李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30%的责任。由于两次鉴定的意见一致,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李某和泸州恒安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且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致使其垫付的医疗费用无法查实,故对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鉴于原告的出院医嘱载明休息一月,且原告也未提供其他的持续误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误工时限确认为131天(101天+30天)。原告陈某某虽系农村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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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庭审查明,李某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其抚养义务人李国云的收入来源于城镇,结合本案实际,故对李某某因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李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王某承担全部责任较为适宜。川Q1904B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应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川Q1904B号车在商业险中投保了不计免赔,按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经庭审举证、质证,对本案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作如下确定:1、残疾赔偿金28335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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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得与吴某某、周海波、珙县豪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庭审查明,结合本案实际,故对张成得因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张成得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吴某某应承担50%责任,张成得承担50%的责任较为适宜。吴某某系周海波聘请的驾驶员,周海波实际经营该事故车辆,故吴某某承担的责任应由周海波予以承担。被告珙县豪发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按照车辆挂户经营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责任。川Q50787重型半挂车牵引川Q1511号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应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川Q50787重型半挂车牵引川Q1511号挂车在商业险中投保了不计免赔,按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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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徐某均、珙县长锋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均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徐某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长锋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均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某要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确定为500元。中华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20%的自费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原告的护理依赖时间经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80日(自受伤之日开始计算),中华公司不认可周某某的护理依赖鉴定,但又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周某某的护理依赖费用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47169元(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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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永华、舒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永华驾驶的车辆和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赵永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车主舒从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赵永华系履行职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公司辩称超出交强险部分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符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故太平洋公司应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某某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确定为300元。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52410元(26205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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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有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有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有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有成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张有成应对杨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杨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务工已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天安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15%的自费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但应扣除续医费的鉴定费,故鉴定费应为700元(鉴定费1300元-续医费的鉴定费600元)。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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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驾驶自有的轿车,在巡场镇文鑫路0KM+200M处,将谭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谭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本次交通事故经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张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对谭某某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谭某某受伤后因治疗伤情,用去医疗费80335.32元,该费用系医方为治疗伤者的伤情所收取的费用,财保公司既未举证证明谭某某在治疗过程中有故意扩大医疗费用的行为,也未举证证明医方所收取的费用中存在与治疗谭某某伤情无关的不合理收费项目,故财保公司要求扣减15%-20%的非基本医疗用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谭某某实际住院治疗58天,其要求按2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80元/天计算护理费,符合本地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谭某某出院时医嘱载明“全休两月”,其出院后未满2个月即已评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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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大岗与金某、简某某、杨某发、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胥大岗、金某、杨某发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胥大岗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金某、杨某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金某应对胥大岗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杨某发应对胥大岗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胥大岗虽系农村户口,但系失地农民,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胥大岗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护理依赖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确定为400元。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76506.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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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旷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旷某某和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旷某某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护理依赖费用、医药费、续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确定为400元。误工时间应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为95天。人保公司辩称由于未对陈某的摩托车定损,故不承担维修费,但事故认定书上已载明摩托车受损,陈某又提供了维修费发票,人保公司不主动定损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本院确认维修费为2000元。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但应扣除误工时限的鉴定费,故鉴定费应为1300元。为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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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重庆奥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罗某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罗某全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张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奥园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原告用于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和20%的非基本医疗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交通费确定为2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54016.42元【残疾赔偿金52410元(20年×26205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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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蒋兴林、黄时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蒋兴林驾驶的机动车与谢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谢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蒋兴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蒋兴林应对谢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谢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在企业务工已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谢某某虽系未成年人,但经鉴定其属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故谢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参照其伤残等级按20年计算。谢某某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谢某某续医住院时间是经鉴定机构评定得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误工时间应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为27天。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谢某某的车辆受损,且谢某某提供了维修费发票,故本院对摩托车维修费予以支持。交通费确定为150元。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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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谢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谢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叶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谢某某应对叶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叶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租房居住已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叶某某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确定为30元/天。交通费确定为500元。平安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10%的自费药,但本院认为伤者治疗需要何种药物是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决定的,伤者与被保险人对此不能控制,故以不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事项作为拒赔的理由显失公允,故平安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综上所述,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566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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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段军友、黄某章、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军友驾驶×1号小型轿车,在宜威路48KM+500M处,与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事实清楚。由于事故发生在金沙村公路与宜威路交汇路口,属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段军友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确保行车安全,故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段军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故段军友应当对陈某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某的伤残等级及续医费金额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某的致残程度为九级、后续医疗费约需8800元,故陈某某的伤残等级应以九级确定,续医费应以8800元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段军友应当对陈某某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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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周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驾驶摩托车在,追尾碰撞周某停靠在道路右侧的川Q×××××号重型普通货车,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本次交通事故,经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周某作为川Q×××××号车的实际车主应当对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金帆公司作为川Q×××××号车的法定车主应当对周某应赔偿杨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某驾驶车辆系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对杨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杨某的伤残等级及续医费金额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四川中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某的致残程度为十级、后续医疗费约需30000元,故杨某的伤残等级应以十级确定,续医费应以30000元确定。杨某的伤残部位虽在口腔,但目前本地同类型案件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依照伤残等级进行确定,故本案中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杨保忠在2005年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等级,最重的等级为5级,但财保珙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杨保忠已获得赔偿,故杨保忠应当计算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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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某、重庆科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胡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梁仕华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张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科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敖某某出卖车辆的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胡某某系退休工人,已丧失劳动能力,本次交通事故并未影响其收入,故对其母应祖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人保公司虽不认可胡某某的续医费、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但又不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采信四川中证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人保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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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付与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与刘某付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付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周某应对刘某付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付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人保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自费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交通费确定为600元。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156511.6元【残疾赔偿金119007元(28335元/年×20年×21%)+刘某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5185.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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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陶某、重庆市渝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故本院采信四川中证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二.王某某的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问题。王某某主张参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提供的证据为珙县沐滩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和珙县沐滩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证明王某某的土地因修建公路被全部占用,属失地农民)。中华公司不认可该证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确认王某某系失地农民,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与陶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陶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及中华公司虽然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采信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陶某应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属失地农民,故其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确定为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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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廖某、罗某、重庆卡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廖某驾驶的车辆与刘某骑行的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廖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卡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罗某出卖车辆的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人保公司虽然不认可刘某的伤残等级、续医费、护理依赖时限评定,但又不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采信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医疗费发票中有一张金额为300元的发票未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故医疗费总额应为88543.94元(总金额88843.94元-300元)。人保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交通费确定为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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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驾驶川Q×××××号小型客车在石碑乡街村将彭某某擦倒,造成彭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本次交通事故经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王某某应当对彭某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彭某某虽系农村居民,但其随儿子彭永书长期居住生活在城镇,且彭永书家庭属个体工商户,故彭某某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彭某某的伤残等级经重新鉴定,评定为两个十级,因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系彭某某、平安财保公司经抽签确定后由本院委托的,且平安财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故本院对四川中证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根据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的病历记载,彭某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伤情为左外踝远端撕脱性骨折、左胫骨下端外侧缘撕脱性骨折、左第5跖骨底部粉碎性骨折,而彭某某仅在该院住院治疗12天,从出院时医嘱载明的内容来看,彭某某出院时其伤情并未治愈,还需院外继续治疗,且彭某某也对护理时限进行了鉴定,故彭某某主张按150天计算护理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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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中阳、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张中阳、刘某某分别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伤残,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张中阳、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车主李某应对刘某某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永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中阳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已在城镇务工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刘某某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后续医疗费根据第二次鉴定意见确定为20,000元。由于医嘱中载明“加强营养”,故营养期以住院时间确定,即为59天。平安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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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郑某某、珙县长锋迅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郑某某、齐某某分别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齐某某伤残,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故车主长锋公司应对齐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郑某某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公司不认可齐某某的第二次鉴定意见,但该鉴定机构系双方在法院组织下抽签决定的,鉴定程序合法,且人保公司未能提交足以否定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故本院采信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齐某某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确定为300元。人保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10%的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人保公司还辩称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应计算为19年,但定残之日为2018年7月31日,齐某某未满61周岁,赔偿年限应为20年,故其辩解理由也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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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钱与牟某某、苏某、重庆盛投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钱和牟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钱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牟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苏某应对张某钱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盛投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牟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钱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和务工已一年以上,故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张某钱要求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矛以确认。误工费应按张某钱的收入状况确定,即2900元/月。交通费确定为4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67000元[残疾赔偿金56670元(283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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