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后主动到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