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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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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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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铁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铁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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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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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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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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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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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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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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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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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乙系孤寡老人,是王某甲的亲大哥,王某乙生前与王某甲共同生活,王某甲是王某乙的意定监护人,同时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较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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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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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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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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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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