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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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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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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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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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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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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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