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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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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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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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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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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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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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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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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进财)(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进财)(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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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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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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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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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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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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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建)(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建)(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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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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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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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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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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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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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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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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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兴平)(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兴平)(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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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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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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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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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管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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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婷婷)(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被盗快递包裹已经全部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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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经过教育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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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盗窃所得现金全部交于办案民警,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侦查阶段及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所盗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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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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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清)(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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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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