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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