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6月8日 _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