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赔23000元,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银行卡退回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诈骗数额为7700元,数额较大;刘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系校友,在案发后,刘某某的家属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刘某某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刘某某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常某乙提供虚假合同,骗取15万元补助资金,涉嫌诈骗罪,单位不是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宁夏**农牧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于某某13220.01元,诈骗金额已达到较大标准,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基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于某某15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表示希望对杨某某的行为从轻减轻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杨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从轻处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更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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