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法定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又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过失行为,主观恶性小,可以评价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因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马某甲经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评价为“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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