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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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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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