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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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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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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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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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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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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刑事和解、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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