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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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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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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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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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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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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索要个人债务,指使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周某某、董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等四人的行为系因真实债务引发,四名被不起诉人均已认罪认罚,且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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