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刘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0031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石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2027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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