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庆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积极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庆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本案死者崔某某儿媳,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死者近亲属及伤者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案发后被告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谅解。经走访调查,刘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也无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被告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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