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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5********,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两轮摩托车,从大竹县**镇街上往**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大竹县**村**组(小地名亭子垭口)路段,与同向前方的行人任某某(系其岳母)相撞,致该车受损,任某某受伤,后任某某经大竹县周家镇卫生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9月17日,经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任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所鉴定:两轮摩托车的制动系和转向系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2019年09月18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罗某某积极救治伤者,主动到案接受处理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死者家属王某某、杨某某达成和解,二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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