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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白某某交通肇事不起诉决定书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赵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翁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认交通事故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