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韩德文的侵权的行为予以认定,韩德文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陶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陶某某诉请,本院作如下确认:关于医疗费9273.02元。支持有合规票据的9263.02元.关于住院伙食费3800.00元、误工费17023.20元、护理费12094.18元、鉴定费2700.00元、鉴定结论邮寄费30.00元、鉴定门诊医疗费790.00元、去哈尔滨做伤残鉴定的住宿费31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去哈尔滨做伤残鉴定的交通费908.00元。因去鉴定时已经超过护理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谷某某无责任,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忠义无责任,杨育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育新所驾驶的车辆在中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全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是雇佣关系,上诉人杨某某、杨某某、毕某某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被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杨某某、杨某某、毕某某主张被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挂靠关系,杨全与其系雇佣关系,被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中,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李某某为本公司的项目经理,李某某作为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可以代表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协商彩钢瓦工程施工,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杨全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彩钢瓦工程施工合同,也无证据证明杨全对该工程进行实际施工,该工程只是双方口头商谈过,并未确定交给了杨全施工。杨全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非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杨某某、杨某某、毕某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如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及赔偿限额予以赔偿,尚有不足的,由机动车驾驶者按责任比例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确定常某某对王永福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王永福所受伤害较重,医生依据其病情进行用药调整实属必然,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提出的挂床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王永福提交了其有固定收入的证明,故误工费应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王永福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护理费20349元、鉴定费3600元、交通费704元数额合理,于法有据,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永福其他的损失应为:医疗费77711.5元,伤残赔偿金93316.4元(2017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6元×自定残之日起算17年×20%),误工费18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宋星洲的侵权的行为予以认定,宋星洲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宋星洲驾驶的车辆在地区大地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先由地区大地保险在交强险的理赔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不足部分,再由地区大地保险在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如仍有不足的,由宋星洲赔偿。关于王某某的诉请,本院作如下确认:1.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营养费6000.00元(60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是否是雇佣关系,上诉人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二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葛洪某主张二被上诉人系挂靠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认定二被上诉人系雇佣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虽口头商谈过工程价格,但对工程是否交予上诉人施工并未确定,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葛洪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非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故一审未支持上诉人葛洪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葛洪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肇事车辆是由车主赵天柱负责管理使用还是由案外人袁维国负责管理使用;2.胡某明与赵天柱之间及胡某明与案外人袁维国之间是否具有雇佣关系;3.胡某明驾驶赵天柱的车辆是否受案外人袁维国的指派。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胡某明认可是赵天柱把车给袁维国使用,上诉人牟某某未提供证据赵天柱对肇事车辆进行管理使用,因此肇事车辆的实际管理使用人为袁维国。关于第二和第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胡某明主张其受雇于案外人袁维国,是袁维国指派其开车接人,应追加案外人袁维国为本案被告,但胡某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案外人袁维国有雇佣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开车接人是受袁维国的指派。其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上诉人牟某某上诉称胡某明是赵天柱雇佣的,赵天柱不认可,牟某某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牟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据此,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根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已达到九级伤残,精神上遭受一定程度的痛苦,本院酌情支持2000.00元。对原告提交的床费210.00元、床垫费360.00元,虽未有正式票据,但根据原告当时实际病情,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孙晓燚、高继成负担。拐杖费145.00元、大兴安岭欣建民医药连锁第二药店开具的52.00元和335.00元药费,因原告未提供医生出具的院外供药医嘱,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确认原告刘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用112,325.83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0.00元(30天×100 ...
阅读更多...再审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相阳程、刘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某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混合过错而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上诉人代某穿越设有隔离设施的道路负有责任,被上诉人瞿某某驾车通行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中上诉人代某系智力障碍者,在失去保护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其监护人未尽到保护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原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酌定划分瞿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代某自负40%的责任显属不当,且应予纠正。对此,二审重新确定被上诉人瞿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代某自负30%的责任。代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医疗费等共计223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占有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韩家园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黑公交认字[2017]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人民法院认定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证据包括多种形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其中一种,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客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综合考虑。发生本次事故的直接行为原因是李占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及被上诉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穿越道路,没有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未能确保安全通过造成。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时,李占有驾驶的摩托车撞击到被上诉人袁某某货车左侧尾部70厘米处,撞击点距离公路北侧边缘还有1.9米的距离,并且连接公路北侧的是平坦场地,没有障碍物阻挡,李占有醉酒驾驶摩托车,未能保持安全车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损害后果系由被告邵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行驶酿成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无责任。被告邵某某对其所有的机动车未按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存在过错,应首先比照交强险赔偿限额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无行驶证且二人对该肇事车辆共同共有应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由二被告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邵某某明知其父邵某某无驾驶资格,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扶助的关系,不能因为车辆不是登记在驾驶人名下就认定为擅自驾驶,应视为其驾驶行为已经经过了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所有人应承担基于其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下的注意义务。结合二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邵某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被告邵某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原告代理人提出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属于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被告邵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人李长军弯道超速行驶、冰雪路面、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李长军驾驶的牌照为黑P89D8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侧滑至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周辉驾驶的牌照为黑ND2645号(挂车牌照为黑N4510)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李长军驾驶的牌照为黑P89D8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内乘客常久纯、马玉文当场死亡,驾驶人李长军、乘客马玉刚、杜慧永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黑公交认字(2014)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长军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周辉、常久纯、马玉文、马玉刚、杜慧永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上诉人常某某对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黑公交认字(2014)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常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视为上诉人常某某放弃申请鉴定。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黑公交认字(2014)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作为定案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将需要查清的事实及争议的焦点归纳如下:1、原审被告常某某的诉讼身份应当如何确认,原审法院是否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2、原审被告常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常久纯在涉案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对于李长军的遗产范围应当如何认定;5、涉案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6、上诉人常笑的上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常某某上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常笑当庭确认原审被告常某某在本案中的身份属于李长军肇事的共同债务人,同时在李长军死亡之后其家庭的所有财产,包括李长军的遗产都在常某某的控制下,常某某是实际控制人。上诉人常某某当庭自认以李长军遗产代管人的身份进行诉讼。上诉人常笑当庭确认如下事实:1、不能提供证实常某某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证据;2、不能提供涉案交通事故中李长军的侵权行为与李长军和常某某夫妇家庭共同利益或家庭生活有必然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3、不能提供常久纯乘坐涉案肇事车辆原因是为李长军帮工的证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将需要查清的事实及争议的焦点归纳如下:1、原审被告常某某的诉讼身份应当如何确认,原审法院是否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2、原审被告常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马玉文在涉案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对于李长军的遗产范围应当如何认定;5、涉案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6、上诉人刘某某、马某、马国庆的上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常某某上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刘某某、马某、马国庆当庭确认原审被告常某某在本案中的身份属于李长军肇事的共同债务人,同时在李长军死亡之后其家庭的所有财产,包括李长军的遗产都在常某某的控制下,常某某是实际控制人。上诉人常某某当庭自认以李长军遗产代管人的身份进行诉讼。上诉人刘某某、马某、马国庆当庭确认如下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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