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孙某某、许某是肇事车陕EG8698货车的实际经营车主,陕EG8698货车挂靠在被告华阴市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华阴市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某某、许某对此无异议,依法准许。因本案肇事车辆陕EG8698在第一被告处购买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孙某某、许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由第三被告直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赔偿项目金额:1、残疾赔偿金17012.80元(13006元+4006.80元﹦17012.80元):陈某某是农村居民要按城镇标准赔偿,原告应当提供证明自己在连续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韩德文的侵权的行为予以认定,韩德文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陶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陶某某诉请,本院作如下确认:关于医疗费9273.02元。支持有合规票据的9263.02元.关于住院伙食费3800.00元、误工费17023.20元、护理费12094.18元、鉴定费2700.00元、鉴定结论邮寄费30.00元、鉴定门诊医疗费790.00元、去哈尔滨做伤残鉴定的住宿费31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去哈尔滨做伤残鉴定的交通费908.00元。因去鉴定时已经超过护理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谷某某无责任,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忠义无责任,杨育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育新所驾驶的车辆在中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宋星洲的侵权的行为予以认定,宋星洲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宋星洲驾驶的车辆在地区大地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先由地区大地保险在交强险的理赔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不足部分,再由地区大地保险在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如仍有不足的,由宋星洲赔偿。关于王某某的诉请,本院作如下确认:1.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营养费6000.00元(60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是否是雇佣关系,上诉人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二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葛洪某主张二被上诉人系挂靠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认定二被上诉人系雇佣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虽口头商谈过工程价格,但对工程是否交予上诉人施工并未确定,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葛洪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非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故一审未支持上诉人葛洪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葛洪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肇事车辆是由车主赵天柱负责管理使用还是由案外人袁维国负责管理使用;2.胡某明与赵天柱之间及胡某明与案外人袁维国之间是否具有雇佣关系;3.胡某明驾驶赵天柱的车辆是否受案外人袁维国的指派。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胡某明认可是赵天柱把车给袁维国使用,上诉人牟某某未提供证据赵天柱对肇事车辆进行管理使用,因此肇事车辆的实际管理使用人为袁维国。关于第二和第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胡某明主张其受雇于案外人袁维国,是袁维国指派其开车接人,应追加案外人袁维国为本案被告,但胡某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案外人袁维国有雇佣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开车接人是受袁维国的指派。其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上诉人牟某某上诉称胡某明是赵天柱雇佣的,赵天柱不认可,牟某某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牟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据此,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根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损害后果系由被告邵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行驶酿成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无责任。被告邵某某对其所有的机动车未按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存在过错,应首先比照交强险赔偿限额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无行驶证且二人对该肇事车辆共同共有应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由二被告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邵某某明知其父邵某某无驾驶资格,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扶助的关系,不能因为车辆不是登记在驾驶人名下就认定为擅自驾驶,应视为其驾驶行为已经经过了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所有人应承担基于其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下的注意义务。结合二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邵某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被告邵某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原告代理人提出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属于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被告邵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黄某系履行工作职务行为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按交通事故责任份额赔付,仍不足部分,由驾驶员单位阿某某公安分局赔偿。本案中承保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属同一保险公司,且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未超过保险限额,可由阳某保险支公司一并赔偿。被告阿某某公安分局及驾驶员黄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获得赔偿后应返还给黄某垫付的治疗费用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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