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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柯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又认为郭某某不持有41万元收条原件而不支持欠款9万元的主张,而柯某某在民事上诉状对两笔款项的叙述非常清楚,足以认定41万元债权债务成立,一审判决对此前后矛盾,应予纠正。三、柯某某收取41万元的目的是用于偿还杨艳堂的本金32万元及利息9万元,柯某某并没有将此款交予冶金矿山公司用于郭某某购房,第二次又以办理房产过户需支付税费及相关开支为由收取16万元,两次收款行为均系柯某某存在欺诈目的,故涉案购房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按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取得的财产要返还,有损失的要赔偿对方损失,这是法定之债而不是违约之债,一审判决以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认定利息损失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不当,柯某某应当承担41万元和16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法定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郭某某的上诉请求。柯某某辩称:一、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二、一审法院已经对41万的单据进行了鉴定,该单据不是原件,柯某某还款32万后,才重新写了一张16万的单据。三、16万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故一审判决认定柯某某应当承担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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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兴平、鄂州市鑫兴保管商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刘兴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刚审判员黄剑萍审判员赵国文 法官助理郭培培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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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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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某、桂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黎某、桂某、胡学英与永利公司在《与王黎某、桂某、胡学英借款结算清单》中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1日,后期利息再行协商,一审法院认定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8日显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王黎某、桂某、胡学英上诉主张一审认定双方未约定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逾期利息相关规定按借期内利率计算利息。本院认为,逾期利息是指贷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与王黎某、桂某、胡学英借款结算清单》签订时,借贷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只是以房屋能否备案作为后期利息再行协商的前提,现因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双方就后期利息未能协商一致,故此后期利息不属于逾期利息。结合《与王黎某、桂某、胡学英借款结算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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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伶俐、程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柯伶俐与程正龙系通过案外人祥和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的联系于2011年4月29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签订协议的当天,柯伶俐将借款294000元转账给了祥和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的负责人向望平。同年5月6日,程正龙与柯伶俐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登记为柯伶俐。5月9日,向望平向当初《抵押借款协议书》指定的收款人徐华州的账上汇款590170元。向望平汇款给徐华州的590170元中是否包含了柯伶俐的借款294000元,即柯伶俐与程正龙、杨秋梅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你院在审理时对该事实未予查清,仅以柯伶俐既没有将借款汇入程正龙的账上、也没有将借款直接汇入徐华州的账上为由驳回柯伶俐的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8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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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胡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在二审中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借条和还息协议上均有其本人的签名和加盖的手印,虽然其质证认为借条和还息协议均是受胁迫出具的,但不能改变其借款的事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84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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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忠义与吕国兴、喻国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2月10日,吕国兴、喻国花向余忠义出具55万元的借条,是双方对之前借款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吕国兴、喻国花认为是被逼迫所写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反而于2015年10月23日又在案外人孟宪东(吕国兴的亲戚)的见证下,达成还款协议,并由喻国花亲自书写,由余忠义、吕国兴、喻国花、孟宪东签名确认。2016年1月7日还款2万元后余下债务为53万元。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还款凭证为2015年2月10日以前双方资金往来,无法证实对53万元的欠款进行了偿还,故上诉人认为应承担的欠款为2.25万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吕国兴、喻国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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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胡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为银行打印,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胡某某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胡大学向其出具的借条以及胡大学2012年5月13日至2015年7月3日期间通过其本人以及虞义的账户多次向胡某某、胡实(胡某某之子)汇款等凭证证明本案中借款实际发生,胡大学的诉讼代理人虽否认借款事实,但对双方转款情况称不清楚,要求胡大学本人出庭质证。在一、二审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合法传唤胡大学本人拒绝出庭作出合理解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审中胡某某向本院提交了胡大学的部分还款凭证,证实胡大学在出具160万元借条后已经还款44万元,胡某某本人自认还款53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偿还53万元并无不妥。因此,胡大学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在计算该笔借款利息时,计算错误,经核算漏判利息38.4万元,故胡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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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严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严平的上诉,(一)关于本案的定性。被上诉人严某某是基于上诉人严平向其出具的欠条诉至法院,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二)关于220000元应否冲抵欠款。220000元系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给湖北新南方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材料款、质保金,收款人系湖北新南方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不是上诉人严平,上述款项虽是在上诉人严平出具266400元欠条之后到账,但该款是否包含差欠湖北新南方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货款、双方应得的利润等均不明确,故上诉人严平请求将220000元冲抵欠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因欠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且被上诉人严某某向上诉人严平主张过权利,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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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某某与王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关于王某某的连带保证责任是否免除。首先,原审被告金某在一、二审均陈述原准备将借款借用几个月时间,到期后,向出借人提出延长还款期间,遂在借条中“六个月”前加上“十”,但其添加时,上诉人王某某并不在场,事后亦未征得上诉人王某某的同意。其次,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字第34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虽不能确定上述字迹的具体时间间隔,但可以确定“《借条》正文第2行末句‘十’字与其前、后(六个月)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形成”,从侧面印证“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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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因证人没有到庭接受质证,无法核实内容的真实性,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没有指明一审判决引用部分的内容不属实,且该引用部分内容从其表述来看,属于直接引用上诉人报案材料,不属于公安部门侦查查明的内容。故上诉人欲以此证据来证明涉案借款没有交付的证明力不足,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3虽然表明上诉人万某某有固定的退休收入,但万某某有收入不能代表其配偶张某某不能或不需要通过投资经营来增加家庭收入。故该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的举证目的,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的诉辩主张,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陈杨安与张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二、万某某应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应否追加田锋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张某某对其出具借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与万某某上诉认为借款没有实际交付,且一审判决对借款来源及如何给付的事实没有查清。根据一审法院重审后查明的事实及本院二审的法庭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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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由王春江经手并出具借条,加盖了鄂州市金灿融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王春江在一审陈述:涉案借款均以转账的形式付至其私人账上,王春江是鄂州市金灿融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登记股东为张玲、王某某、李军),借款全部用于公司放贷。二审审理过程中,王春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逮捕,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该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868元,退还给上诉人王某某。 审判长 廖春花审判员柯君审判员曹家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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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邓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邓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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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银某置业有限公司、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武汉银某置业有限公司、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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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陶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在录音中称,他退出没有办法,他算账走人,各人算各人的账。王某在出庭作证时称,他在录音中说的退出与刘某某说的退出不一样,刚开始初衷拿这个地,有合伙一说,但都没有钱,他认为是借款,收了本金利息,舒德正也应该是这个模式。舒德正在一审庭审中称,陶某某让他比照王某,当时王某按纯收益拿钱,所以他后来也没有再投资了。舒德正又在录音中称,不是股权转让,而是结账转结账的事。以上证据可认定,陶某某、王某、舒德正三人曾商量合伙,但王某2012年底退出并按民间借贷结算,舒德正也未继续投资。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大维公司支付涉案项目833万元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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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许某某诉称其与上诉人孙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仅提供了其多次向上诉人孙某某银行汇款的转账凭证,借贷纠纷属双务合同纠纷,需要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意。纵观本案上诉人孙某某自身亦将资金出借给王金丽,说明上诉人孙某某自身并无资金使用、周转的需要,即不存在借款的事由和意向。关键是双方在不同的时间段有多笔数额不等的汇款,而被上诉人许某某不要求上诉人孙某某办理任何债权债务凭证,以示区分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息,有悖生活常理,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只能证明双方并无借贷的合意。那么针对被上诉人许某某的汇款行为,结合其自身与王金丽直接发生借款关系的月息是2.5%,而通过上诉人孙某某名义汇入王金丽可获取的月息是3分,证明被上诉人许某某仅是借助上诉人孙某某之名将钱汇入其银行账户再出借给王金丽以达到获取高息的目的,即利用孙某某系投资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关系帮助许某某赚取高息,且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孙某某从付息中获利。本案发生后王金丽向被上诉人许某某出具了《借款合同》和《收条》,被上诉人许某某亦认可收到上述债权凭证,并将本案中的20万元向王金丽另行主张了债权,证明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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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黄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提供的证据,黄占国和吴佑明均无异议,其证据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吴佑明因经营需要向黄占国提出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同日,黄占国提前扣除35000元利息,将实际借款665000元汇至吴佑明账户内,吴佑明向黄占国出具700000元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黄占国现金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借款日期为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止;双方约定按月息2%结算付息,借款人承诺到期之日偿还本次借款本金和利息,若未还清,从到期日起每月按月息2.6%支付利息;担保人在此次经济活动中为借款人担保,至借款人偿还清本次借款,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否则由担保人承担经济连带责任。罗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后,吴佑明从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3月12日,共计偿还黄占国借款本金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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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提交的证据1能证明2015年2月17日,罗某某向案外人石文涛的账上汇款100000元的事实,但罗某某与石文涛之间的关系相对于本案而言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且仅凭该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罗某某与石文涛之间再无其他借款关系。证据2中的证人证明石文涛将罗某某从张某某处所借的借款拿去放高利贷,但被上诉人张某某针对的借款对象是罗某某,该事实真实与否都不影响罗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故本院对上述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向被上诉人张某某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表明其出具借条时受到了胁迫或威胁,且张某某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了案外人石文涛。虽然罗某某借款时没有直接拿到钱,但其与张某某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后,将借款给谁或如何使用均不影响其与出借人之间借款关系的成立。上诉人罗某某当庭承认借款后陆续向被上诉人张某某支付过部分利息,该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与张某某之间借款的事实。故上诉人罗某某认为本案借款行为没有发生,其不应向被上诉人张某某偿还借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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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应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存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被上诉人邵某某提供了2015年2月28日周某某向其出具的42.8万元的借条,但对该款的组成,其未提供当日对应的42.8万元的凭证。银行帐户记录显示,2013年7月19日,邵某某取款29万元,邵某某仅能证明其于当日取款29万元,但不能证明其将29万元交予周某某,其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证据证实将该29万元现金交付给周某某,且其表示在周某某还款30万元的当日,又现金取款29万元交给周某某,不符合一般的交易常理;周某某同日的银行帐户尚有较大数余额,也不符合还款当日再次向其借款的一般习惯。据此,邵某某提供的42.8万元的借条无对应的实际支付的证据,不能合理解释该29万元借款出借来源。对其以此42.8万元的借条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周某某在原审中提供的系列借条和借支单能真实反映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采信。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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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饶志华举证的6张银行存款凭条共计207000元是否属于偿还刘某所诉的31万元借款?二、童某某是否应为2014年12月23日的2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本案中李文对童某某所欠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一、首先,饶志华举证的6张银行存款凭条其中的四张为2015年9月12日、2015年11月12日饶志华向刘某建行信用卡(账号:62×××52)分别存款16000元及21000元,2015年11月22日、2016年1月9日饶志华向刘某工行信用卡(账号:42×××31)分别存款500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这四笔存款是饶志华对使用该两张信用卡消费贷款的偿还,不是偿还下欠刘某所诉的31万元借款。其次,饶志华于2015年5月6日、2015年11月3日向姜华账户分别存款50000元及20000元亦不能认定是对下欠刘某31万元借款的偿还。在一审刘某提供的2016年2月2日、2016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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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胡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某某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信客户登记单、水费清单以及收款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胡某某为取得涉案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与原审第三人大宅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于2011年实际占有、使用该涉案房屋。被上诉人胡某某就该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关于停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审第三人大宅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诉人汪某某关于大宅房地产公司至今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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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四清、余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余某某、鲍凤姣将房屋转让余春燕、王贵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转让,其行为是否有效,转让行为是否侵犯卫四清的合法权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行为?对于无偿转让的理解和定义,无偿转让是指债务人不以获利为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合法权益、权利转让给他人,包括财产、物品或各种权利。无偿与有偿的区别在于转让方是否要求受让方支付对价,实质上,两者区别于是否向受让方收取金钱或其他财产权益。本案中,虽然余某某、鲍凤姣将房屋转让给余春燕、王贵生是赠与的形式,但双方在赠与的同时约定受赠人在受赠财产范围内承担赠与人的债务。受赠人承担赠与人的债务,赠与人即免除了此部分偿还义务,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双方之间的房屋转让实则并非无偿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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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担保人应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上诉人刘某某认为借款人舒德正借款金额为100万元,而不是120万元,其在舒德正出具的120万元借款条上签名担保,已明确了其担保的债务数额,也与舒德正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承认借款120万元相悖。上诉人刘某某认为舒德正通过债权债务转让方式已还40万元,上诉人所述的借款条上的债权转让,并未有艾某某的签名,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舒德正已实际支付了该40万元。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债权人艾某某自愿放弃担保人刘某某的部分担保责任,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未侵犯他人权益,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刘某某在履行其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舒德正、肖明清追偿。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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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为孙某某单方陈述,借款和还款情况应根据其他证据进行认定,故本院不予采认。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孙某某2013年10月29日向梁某某借款300万元还是100万元。经查明,2013年10月29日,案外人梁树青受梁某某委托向孙某某转账300万元后不久,孙某某向案外人王金枝转账200万元,随后,王金枝向梁某某转账200万元。孙某某对此解释称,梁某某通过梁树青转款后,又要求其转款200万元给王金枝。孙某某提供证明此事实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王金枝的询问笔录,但梁某某对该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达成证明目的。因孙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认定孙某某2013年10月29日向梁某某借款300万元。二、关于孙某某是否通过梁春雪向梁某某还款300万元。孙某某提供了其向梁春雪出具的两张共300万元的借条和还款承诺书,梁某某不认可该笔还款,梁春雪既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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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刘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向李明出具了50,000元的借条,其与姜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印证了其向李明借款的事实。其主张借款未实际发生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罗某某辩称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实是其本人的对话及原审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期间姜某提供的电信部门出具的罗某某微信号的登记信息能够证明该微信号属于罗某某,罗某某否认其与姜某之间的微信对话是其本人所为,其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述借款为罗某某向李明借款,属于罗某某与刘玉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刘玉娟认为与其无关,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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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刘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与邵国辉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罗某某向邵国辉出具的借条中约定了每日百分之二的违约金,表明双方认可罗某某对邵国辉资金的使用并非是无偿的。无论是违约金还是利息都是对资金使用的补偿,且双方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每日百分之二远远超过邵国辉在诉状中主张的按照月息两分计算利息的要求,原审依照邵国辉的请求按照月息两分计算利息,并未加重罗某某的负担,也远低于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上诉人罗某某不应支付利息14,000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所涉借款为罗某某向李明借款,属于罗某某与刘玉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刘玉娟认为与其无关,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1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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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刘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认定“对于被告罗某某对于其余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的辩解,其既未出庭作出合理解释,亦未对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未收回作出合理解释,本院根据其与原告之间发生多次巨额借贷的交易方式和习惯,认定原告与被告间的上述借贷已实际发生”把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上诉人。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及法律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纠正一审错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刘玉娟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罗某某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应负连带偿还责任与事实不符。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应承担人民币340,000元的债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自认为查明的事实是,罗某某向被上诉人姜全胜借款人民币340,000元是用于偿还姜全胜的朋友廖某的利息,根据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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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洪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债权转让是否成立。洪某认为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是债权成立,其与刘某某、舒德正互有资金往来,三方帐务没有结算,与舒德正于2016年1月14日的结算不是最终结算,776.69万元的债权是不确定的,本案债权转让不成立。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证据显示洪某与舒德正于2016年1月14日进行过结帐,洪某应付舒德正776.69万元,双方签字予以确认。洪某主张双方未最终结算,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以与舒德正之间的债权债务不明确为由,否认债权转让成立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舒德正将对洪某享有债权中的350万元转让给刘某某,洪某在舒德正出具的转让说明上签字同意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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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湖北吴都置业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上诉人的证据1、2、3、4、5、6、7、8及被上诉人的1、3、6、7、8、9上记载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是复印件,难以确定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5的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且证明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1日,陈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00万元,由林景峰、吴都公司对该债务作连带担保,约定月息3分。当日,王某某将100万元汇至林景峰账上;2012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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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方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上诉人何锡红借款200,000.00元,约定月息3分,上诉人李某称2012年至2013期间汇款12万元至案外人罗炳新账户上,由其代为偿还,但一审法院查询罗炳新的银行账户,反映不出付款走向,关键是2013年10月26日,上诉人李某、李仁清与被上诉人何锡红就本案借款重新签订《借款还款计划书》,担保人罗炳新亦在该计划书背面签有“见证调解,达成如下条款”,证明双方对债权债务重新清算,仍确认借款本金是200,000.00元,在此次结算中罗炳新亦在场,如有还款上诉人李某应予冲抵才符合常理。故上诉人李某上诉称已还清借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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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柯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涉及的7万元与本案被上诉人通过转账方式借款给刘应堂及赵某某的7万元属同一笔借款,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借款本金只有7万元,故本院不采信其证明目的。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问题。虽然被上诉人柯文兵仅提供了7万元的转账凭证,但其陈述其余4万元系现金给付,且实际借款人刘应堂出具的也是11万元的借条并对借款本金数额从未提异议。故上诉人仅以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转账凭证只有7万元为由,认为本案借款本金只有7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上诉人赵某某称被上诉人刘应堂所借款项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生活,但其未对此予以举证,亦未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曾明确约定本案之债为被上诉人刘应堂的个人之债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的诉请问题。因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本金部分为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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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刘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某某以借款起诉,原审认定该款为投资款,在未向当事人释明的情况下直接驳回上诉人熊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当。综观全案事实,上诉人熊某某因持有被上诉人刘乾坤出具的两张200万元、共计400万元的借条而起诉。其中2011年4月11日的借条注明“作为泓泰煤矿入股”、2011年12月4日的借条注明“作为阴湾煤矿投资,以后办正规手续”。从被上诉人刘乾坤提交的2011年11月26日(实际签约时间为2012年9月14日)《煤矿股权合同书》的内容可以看出:上诉人熊某某曾与被上诉人刘乾坤及其他案外人魏耀东、张克明、于泉等五人共同签订了一份购买阴湾煤矿股权的合同书(合同仅约定各方持股比例,未约定各自应投入金额及应何时完成出资)。该合同内容与上述2011年12月4日的200万元借条内容有关联。根据被上诉人刘乾坤提供的证据:2011年7月16日,被上诉人刘乾坤、案外人魏耀东与当时阴湾煤矿股东龙昌旺、龙中华、盛明忠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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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泰某经贸有限公司、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泰某公司称一审只有审判长一人开庭审理,但一审开庭笔录注明了合议庭成员,上诉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二审庭审时姚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一审开庭时是由合议庭三人审理的。因此,泰某公司称一审审判程序不合法,要求发回重审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本案利息计算问题,由于一审判决在计算2015年6月5日之前的利息时全部是按月息3%的标准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因此,泰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利息错误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采信上诉人提交的借款本金、利息计算说明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计算借款本息如下:截止2015年6月5日,泰某公司下欠借款本金1774038元,利息40567元;截止2016年7月27日,泰某公司下欠借款本金1774038元,利息534932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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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万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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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王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宋某、王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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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杨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董某某、杨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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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魏云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董某某、魏云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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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兰、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美兰、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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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万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从25万元借款的原因上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2012年,鄂州市天富橡胶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停厂后,受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委托,田锋接手承包经营该公司,经营期间自负盈亏。田锋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张某某提供陈杨安有25万元资金的信息,并请张某某出面向陈杨安借款。2012年4月6日,张某某遂找到陈杨安,由张某某向陈杨安出具25万元借条,田锋提供担保。同日,陈杨安将25万元直接交给了田锋。由此可见,上述三人之间所产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张某某与田锋之间形成转借法律关系,张某某借款的给付目的系给田锋在承包经营公司过程中使用。因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张某某、田锋借款的使用期应为陈杨安向其二人主张归还借款之日。第二、从25万元借款的去向来看。田锋称张某某所借的25万元,系张某某作为自救组织投资人并以其名义将款投入到公司。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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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金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上高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是本院依其调取证据申请,从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故对上诉人金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金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是其单方向相关部门的举报,不能充分证实宜春市公安局、上高县公安局存在违法调查等情形,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故对上诉人金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丰和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四是佰慕商贸公司以存单质押贷款的相关证据,与上诉人金某某公司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是一致的,故对被上诉人丰和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另查明:(1)2016年5月25日,丰和置业公司向案外人黄毛苟借款15000000元,并指令其将款项汇至柯志玉账户。同日,黄毛苟按照借款人丰和置业公司的指令将15000000元汇至柯志玉账户,用于偿还湖北优克精密刀具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矶支行的贷款,并解除对鄂州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资产在湖北优克精密刀具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矶支行贷款中所设置的抵押。(2)2016年5月6日,佰慕商贸公司在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分别开立6张3年期定期存单,金额分别为1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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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中的承诺书,被上诉人杨某某二审庭审时认为其女儿并未书写该承诺,且即使该承诺书是被上诉人杨某某女儿所书,亦不能达到上诉人李某某所书承诺书是受到胁迫而出具的证明目的,故对上诉人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中的承诺书,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二是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从被上诉人杨某某提交的视频看,承诺书是派出所出警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出具的,不能达到其受到胁迫的证明目的,故对上诉人李某某提交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被上诉人杨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程庆武、原审被告李凤兰、原审被告程小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齐志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缪冬琴、张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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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周金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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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某主张涉案借款已通过双方2015年6月5日、2016年6月11日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偿还,但该转让与本案借款无直接关联,且其在该两项债权转让时间之后的2016年6月13日又确认涉案款项是其向张某某借款也与常理相悖,其主张已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偿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016年6月13日涉及本案借款的系列“说明”系陈某某自愿出具,其抗辩系受骗出具并认为不是股权转让方不是当事人不会出具,该说明与其出具的涉案620万元借条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陈某某的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陈吉股权被冻结无法转让,涉案借款因无法实现股权转让由投资转为借款符合事实,陈某某辩称该款是入股金额不是其向张某某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陈某某辩称张某某虚假诉讼及其并没有要求张绍昌向张某某提供担保,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某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张绍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张某某可在以上债权范围内依法参与分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3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绍昌对肖磊、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的执行回款”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张绍昌自愿为陈某某所欠张某某债务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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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三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一、昌某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二、2016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否明确问题;三、原判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问题。一、昌某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昌某公司系李某坤、周海仙于2005年7月5日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李某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坤、周海仙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0日、同年5月20日李某坤、周海仙分两次共计向王秀珍借款100万元用于昌某公司经营,该事实可以从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及李某坤在原审法院庭审中自认“本金没有问题,利息要查账,账在政府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那里……”的事实中得到证实。李某坤作为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王秀珍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王秀珍请求昌某公司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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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利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梦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利某典当公司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一、余炳炎的身份问题;二、原审判决本院认为的部分事实是否直接导致利某典当公司在(2017)鄂07民终328号案的败诉。一、余炳炎的身份问题。利某典当公司鄂中信会专审字(2015)第2015号审计报告载明,首先,余炳炎系利某典当公司出纳,后余炳炎又担任鄂东典当行协会的会长,同时担任湖北宝利典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又是利某典当公司法人代表鲍凤娇的配偶,利某典当公司对外出借的资金多次通过余炳炎的个人账户转账。故余炳炎系利某典当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该节事实已通过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7民终328号民事判决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申1724号民事裁定予以确认。利某典当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光明在庭审中是否自认余炳炎为该公司出纳,并不影响余炳炎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二、原审判决本院认为的部分事实是否直接导致利某典当公司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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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关于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的问题。再审期间,祥云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实。关于原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问题。刘某某在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前,曾与祥云公司就借款问题在鄂州市西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确认借款本金为1150万元,利息167万元,本息合计1317万元。刘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对上述借款本息再次进行核对结算,并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祥云公司现提起再审申请,认为原审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欠款数额计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属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认为,祥云公司在诉讼期间并未就其主张的实际借款本金数额以及存在将高息转为本金计算的情形举证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形,系指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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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范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朱某某在一审提起诉讼时未主张抵押权,故对《房产抵押合同》,本院不予采信。《委托代理合同》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范志平、鑫厦置业公司在还款承诺人处签名并盖章确认的《还款承诺书》中,除对借款本息就还款时间作出承诺之外,还承诺“如到期未能遵守承诺,所欠款按原借款时约定的月息2.4%继续承认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2018年4��21日,朱某某与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朱某某委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本案一审、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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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娟、鄂州鑫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鑫厦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当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其与王仁星签订鑫厦名居1栋1单元1102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备案登记给王仁星。在其与王仁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解除、备案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又与王作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王作娟,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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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基于裁判机关的公信力和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原则上对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再予以司法审查。但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有误,足以推翻该生效裁判文书的,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但是本案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在当事人重新核对确认证明借还款金额有误,且有证据证明借款的性质有误,而破产人未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一并全面审查,符合公平清偿原则,也有利于尽快确定债权人的债权。因此,陈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视在先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废纸,径行认定所谓事实,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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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卫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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