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系初犯、偶犯和积极善后赔偿取得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