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本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2.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3.已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本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2.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3.已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表示不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本案具有以下情节:1.本罪系过失犯罪,且手续齐全;2.自愿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表示不再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综上,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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