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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支公司、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具体到本案,冀BMXXXX(冀BWN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唐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限额与杨伟的亲属杨延厚、刘兰芳、王玲玲平均分配使用;不足部分,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本院确定被告冯某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唐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车辆在道路通行时应保持适载状态,被告冯某某的超载行为虽不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但超载行驶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利益受损的,法律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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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华诉杨某某、牟志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牟志强、杨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牟志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杨国华不承担责任,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杨某某辩称其在此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正泽承担责任的请求,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杨正泽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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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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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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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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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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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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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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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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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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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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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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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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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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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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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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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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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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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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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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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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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陈景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唐山丰润支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06718.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3.后续治疗费9800元。4.伤残赔偿金31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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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对上述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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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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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对上述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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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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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对上述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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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对上述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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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对上述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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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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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对上述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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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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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对上述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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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对上述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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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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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对上述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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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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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对上述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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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某与袁某某、天津秀峰集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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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因被告袁某某、被告天津秀峰集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市分公司在庭审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行放弃陈述、举证的权利。原告王荣某与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对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事故车辆津a×××××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份,涉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车辆冀b×××××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份,涉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所有权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致使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所有权,被告袁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对原告因涉诉交通事故造成的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事故车辆津a×××××津b×××××号车营运性质,根据本案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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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某与袁某某、天津秀峰集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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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因被告袁某某、被告天津秀峰集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市分公司在庭审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行放弃陈述、举证的权利。原告王荣某与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对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事故车辆津a×××××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份,涉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车辆冀b×××××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份,涉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所有权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致使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所有权,被告袁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对原告因涉诉交通事故造成的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事故车辆津a×××××津b×××××号车营运性质,根据本案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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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利群诉被告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某支公司(以下简称陈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每个公民出行时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本案中,被告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对原告李利群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陕CBL123号轿车在陈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的损失范围及数额为:1、医疗费,虽然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证实支出医疗费24772.62元,但原告只主张24669.6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主张以其本人月平均工资5743.6元计算10个月,误工时间计算过长,经审理查明原告住院22天,出院时其胫骨骨折、内踝骨折均已治愈,且医嘱全休3个月,故本院综合认定原告误工时间为1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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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省与夏海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损害在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时,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责任后,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鉴定费项依据保险合同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故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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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与被告韩某、张某彬、秦宏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秦宏亮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冯某无责任。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确定责任适当,对该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对安盛天平财保邯郸中心支公司主张原告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的抗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冯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治疗临床体征稳定,符合评残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作出,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安盛天平财保邯郸中心支公司虽对该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原告冯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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