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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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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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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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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咸阳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咸阳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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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公开版)_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公开版)_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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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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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富永利)(公开版)_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富永利)(公开版)_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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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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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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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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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安某强)(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查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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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亚某)(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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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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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呼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坦白情节,且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医疗费、交通费、抚慰金等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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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上进属过失犯罪,且系自首,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案发后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对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第173条之规定,决定对刘上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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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某)(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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