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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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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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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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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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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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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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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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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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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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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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