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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xx)(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9)4号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属于酌定不起诉的特殊情形,即酒精量在量150mg/100mL 以下(xx第一次醉驾开车,醉驾被发现后积极配合侦查和审查,愿意认罪认罚,醉驾被发现的时间段时,道路上人少,主观恶心不大,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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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范某某)(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X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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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86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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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X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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