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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邱xx,女性,1978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419781115xxxx,汉族,小学,新疆xxx能源优先责任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xx县,住新疆准东开发区xx产业园xxx号宝恒基商砼xx室,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 日被和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xx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犯罪嫌疑人邱xx任xx物流公司控股的新疆xxx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xxxx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期间,通过撕毁收据存根联或替换收据及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多次侵占上述两家公司共计69959元。公司发现被不起诉人邱xx的侵占行为,经公司领导与其谈话后,被不起诉人邱xx将69959元和挪用的备用金8704元,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方式将侵占及挪用资金全部归还给两家公司,公安机关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邱xx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邱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立案前已将侵占款全部归还给被害公司,自愿认罪,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邱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田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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