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图尔荪托合提·如则麦某提)(公开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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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买某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买某于2020年12月17日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买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田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خوتەن شەھەرلىك خەلق تەپتىش مەھكىمىسى ئەيىبلىمەسلىك قارارنامىسى خوتە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9)4号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属于酌定不起诉的特殊情形,即酒精量在量150mg/100mL 以下(xx第一次醉驾开车,醉驾被发现后积极配合侦查和审查,愿意认罪认罚,醉驾被发现的时间段时,道路上人少,主观恶心不大,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X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但努****的犯罪情节轻微, 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刑事处罚的必要, 被不起诉人努尔麦某提·芒苏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主动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取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从轻减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XX不起诉。 皮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皮某某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8日23时05分,被不起诉人卡XX饮酒后用自己名下的新RXXXX号车从皮某某城前往XX村村委会,到村委会后,与在村委会值班人员XX发生争吵后回宿舍,后被警方发现酒后驾驶,移交交警大队。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卡XX的血样进行鉴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25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皮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被不起诉人卡XX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和对本院的陈述中提出,自己饮酒后开车回村委会后,在宿舍第二次又喝酒,根据案件现有的证人证言和书证,卡XX23点左右到了村委会,次日凌晨1点50左右在宿舍被抓获,虽然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卡XX的血样进行检查,鉴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256mg/100ml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86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X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孙某系初犯、民营企业的股东,并属于隔夜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孙某作酌定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为96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为96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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