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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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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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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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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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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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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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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合同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合同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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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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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甲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鞠某甲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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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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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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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赔23000元,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银行卡退回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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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诈骗数额为7700元,数额较大;刘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系校友,在案发后,刘某某的家属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刘某某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刘某某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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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夏某某农牧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常某乙提供虚假合同,骗取15万元补助资金,涉嫌诈骗罪,单位不是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宁夏**农牧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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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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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诈骗、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诈骗、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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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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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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