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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成诉马某某、马某某、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某在雨雪天气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违反车辆让行规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文成虽有无照驾驶无证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与该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马某某系被告马某某雇佣的驾驶员,在完成马某某交付的劳务过程中致原告受伤,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马某某承担。被告何某某虽是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但已因买卖交付行为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和受益权,故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彭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12万元内由被告人保彭某支公司赔偿。原告胡文成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亦是自身损伤加重的部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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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白成某驾驶的青A25017号金杯牌小型客车挂靠在西宁金圣地旅游有限公司,而西宁金圣地旅游有限公司为了管理需要便以西宁金圣地旅游有限公司名义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其实际投保人系原告白成某,且在庭审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并称原告白成某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包括司机座位,每座赔偿限额为2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2200000元。故西宁金圣地旅游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际为原告白成某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故原告诉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现原告主张的住院医疗费110880.3元,在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100000元医疗费后,本院支持10880.3元;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计算有误,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18天应依照青财行字(2007)1501号青海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省外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以住院天数18天*50元/天=900元支持,其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36天,应依照青财行字(2004)1037号青海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省内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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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陕B00238号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本次事故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原告陈某无责任。故被告张某某应承担本案中30﹪的赔偿责任,陕B00238号小轿车在被告黄陵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1份、第三者责任险1份(保险限额为200000元,不计免赔),故被告黄陵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至规定,在其承保的1份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造成了陈某、李某乙两人受伤。李某乙的损害赔偿已另案起诉,故陕B00238号小轿车在黄陵保险公司的1份交强险应由原告与李某乙按各自损失的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宁C368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宁CE529挂重型仓栏式挂车在被告盐池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2份,在本次事故中被告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故被告盐池保险公司在无责任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陈某及李某乙按各自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原告陈某的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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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与汾阳市诚盛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经同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同公交认字[2017]第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该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全面、真实,分析事故的成因和事故责任的划分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由于涉案车辆×××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被牵引的晋JH6**号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剩部分,按照当事之的责任划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17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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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王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侵权成因和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该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平安财保银川中心支公司、被告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分别作为涉案车辆商业险及交强险的承保单位,其承保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原告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经核实为11395.81元,被告平安财保银川中心支公司辩称扣除非医保比例费用(20%)未提供相应依据,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结合原告事发时年龄,本院酌情确认需要加强营养的费用为600元(20元/天×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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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及大地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大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在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超出部分,由杨某某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二被告无异议,包括大地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万元及杨某某支付医疗费8886.19元,据实计算应为63617.8元。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54306元,二被告对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没有意见,根据该鉴定结论,原告患有骨质疏松症并不是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且骨质疏松症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杨某某赔偿责任的情形。杨某某关于原告应自行承担1万元损失,以及大地保险公司承担伤残赔偿金70%的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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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魏某某、魏立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责任划分问题。因原告张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的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魏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左后拐角追尾相撞,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魏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辩解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某某应根据其过错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30%为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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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与任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人保财险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损伤参与度70%”确定损害赔偿责任;2.一审就被上诉人李某垫付的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处理,由上诉人返还,是否程序违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在计算受害人各项损失赔偿金额时,是否扣减受害者本身责任应承担部分金额,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和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被上诉人任某某个人自身已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任某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致伤存在一定的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李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不负责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由李某造成,任某某并无过错。故不能因为任某某个人体质问题减轻被上诉人李某和上诉人人保财险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人保财险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提出的其赔偿责任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损伤参与度70%”确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一审对于被上诉人李某垫付的医疗费的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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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全面、真实,分析事故的成因和事故责任的划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杨某某要求撤销其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因该协议并不存在撤销的法定事由,更不影响原告杨某某依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因此,对原告杨某某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财保吴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原告杨某某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财保吴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财保吴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向原告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陈某某进行赔偿。对原告杨某某的各项损失,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确定如下:1.医疗费18620.09元(包括被告陈某某垫付的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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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车与买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平安同心支公司经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及被告买小平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被告买小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买小平提供的证据亦无异议。经审查,原告马某车提供的证据一、二、五,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马某车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证据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证明目的,其伤残程度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三期”时限评定无事实根据,不能够证明原告马某车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司法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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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海军、刘某、杨某某、平安财险青铜峡支公司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责任依据充分,本案中刘某和宁夏贸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同等责任,故被上诉人海军与案外人达成赔偿协议与上诉人无关,并不影响被上诉人海军向上诉人主张赔偿的权利,故上诉人称海军无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雇佣刘某,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作为雇主的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的医疗费有相关票据证实,伤残赔偿金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赔偿计算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冯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任朝霞审判员 杨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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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公民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分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原告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47401.19元;2.误工费22000元(6000元÷30天×110天);3.交通费,根据原告的就医时间、地点、人次酌情考虑1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100元/天×49天);5.护理费6049.2元(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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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铁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公民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铁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23065.42元;2.误工费39600元(220元/天×180天);3.交通费,根据原告的就医时间、地点、人次酌情考虑3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100元/天×23天);5.护理费9439.20元(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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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自永与解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为书证,符合有效证据要件,对证据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4日8时许,解某某驾驶×××"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青铜峡市宁朔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峡街十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遇刘自永驾驶×××"力帆"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沿宁朔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两车相撞,造成刘自永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解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自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当天,刘自永在青铜峡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转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12月5日,诊断为:左侧内踝开放性骨折、左踝关节三角韧带撕裂、脑积水。出院后刘自永进行了复查和治疗。刘自永支付医疗费共计24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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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汪某某、马某某、徐志远、宋某某、代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靠机动车道右侧通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徐志远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韩某某系乘车人,无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汪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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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月琴与马某某、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联性,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被告张秀丽驾驶原告徐月琴所有的”澳柯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后乘坐徐月琴),沿青铜峡市大坝镇蒋南村硬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蒋南村6队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告马某某驾驶金某某所有的×××号”力帆”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徐月琴、张秀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0月26日,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64038132015008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秀丽、马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徐月琴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青铜峡市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青铜峡市中医院、吴忠市张氏回医正骨医院治疗,病情诊断为:1、右胫腓骨骨折;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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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马某某、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之间是属于无偿帮工还是有偿帮工服务。上诉人马某某上诉认为被上诉人马某在帮其娶亲过程中其向被上诉人马某给付了一条毛毯和一盒香烟,被上诉人马某在收取毛毯和香烟后帮其娶亲的行为应属于有偿帮工服务。依照法律规定,帮工的无偿性是指帮工人提供劳务,并不以获取钱物为交换条件。帮工人一般是基于亲朋好友、邻里族人等特殊的人际关系,是一种互帮互助的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马某驾驶其车辆为上诉人马某某娶亲,双方之间并未有过关于给付报酬的约定,并且在一、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马某某均明确陈述,被上诉人马某在承诺为其出车娶亲时,并未向其索要任何费用或者物品,被上诉人马某收到的毛毯和香烟是上诉人马某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主动给予的,所以上诉人马某某向被上诉人马某给付毛毯和香烟的行为不应视为对被上诉人马某劳务的报酬,双方之间应是无偿帮工的法律关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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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路兴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以核准的医院正规票据为准,为83608.81元;误工费,参考医疗机构休息三个月的建议及原告伤残鉴定时间,酌情认定为140天,以宁夏2017年农民日平均工资115元计付,误工损失为16100元(115元/天×140天);护理费,按照原告主张的每天115元,以实际住院天数,并按1人护理计付,即2300元(115元/天×20天);营养费,结合原告事发时年龄及受伤情况,认定为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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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时间方面来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次日,在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各项损失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上诉人杨某即主动与被上诉人达成涉案人民调解协议过于仓促;从当事人方面来讲,上诉人杨某作为吴忠市人民医院的医生,能够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对被上诉人张某某的病情做出判断;从本案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实际治疗情况来讲,被上诉人张某某经吴忠市人民医院的第一次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现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实际花费与调解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人民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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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权人应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本院认定原告杨宏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35524.9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18天×100元=1800元);3、营养费1500元(30天×50元=1500元);4、护理费2946元(35848元/年÷365天×30日=2946元);5、误工费11785.6元(358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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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贺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的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系正常行走,不负事故责任。故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原告花费的医疗费46636.05元有相应医疗机构票据与病案材料可以证实,应予支持。被告未申请对银川市第一人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三期”进行重新鉴定,故对该鉴定意见应予认可,司法鉴定意见鉴定原告休息期为24周,护理期12周,营养期12周。原告工资证明证实每月工资为3000元,日工资应为100元/天,原告误工费应为1.68万(168天×100元/天)。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为104.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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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某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左转弯时,观察路面车辆动态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财险银川丽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被告王某垫付的费用应当计入本案;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为69元/天×100天=6900元、护理费为69元/天×37天=25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37天=1850元、营养费20元/天×37天=740元、残疾赔偿金为5410元×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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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许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许某驾驶机动车辆,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观察前方车辆动态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驾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入户的机动车辆,左转弯时未确认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可减轻被告许某的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应得到赔偿。事故车辆在财险石嘴山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财险石嘴山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应以每天20元计算。考虑到原告受伤后,家属因此花去交通费的客观事实存在,酌情认定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及伤残等级酌情考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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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李某某的宁A73193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宁A7390”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费用应按照2015年度宁夏赔偿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期限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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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陈某、罗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靠道路中心点左侧转弯,且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太平洋财险青铜峡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为71577.52元、误工费为95.83元/天×186天=17824.38元、护理费为95.83元/天×63天=6037.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63天=3150元、营养费2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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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与姜某、吴某某、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以下几项:(一)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某作为车辆借用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应付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责任。被告姜某事发前将车辆卖给被告戴某,并实际交付,就原告受损,被告姜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事发时无交强险,被告戴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损害赔偿项目及金额。原告的医疗费经核算为82416.2元;原告虽系农村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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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与张某、张某某、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骑非机动车辆行驶,对前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由其监护人带领,横过马路时,观察来往车辆情况不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职责,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产生的后果由其法定监护人张某某、高某某承担,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对自己的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公布2014年的赔偿标准为计算依据;原告第一次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主要依据是原告“颅脑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但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及医疗机构相关诊断证明来加以证明,故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未采用该依据,而是依据具体的诊断证明来确认原告属于十级伤残并无不妥,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以八级伤残为标准计算的理由经审查不能成立;原告的医疗费用核算为23697.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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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丁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入户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前方路面车辆观察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事实,被告对该认定书有异议,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审理中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反驳,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此事故中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下剩部分由被告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予以支持,经庭审调查,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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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花与戴建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青铜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戴建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时,观察路面车辆动态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高金花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观察路口车辆情况不够,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非机动车相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适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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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与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倪某某驾驶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岳某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赔偿。原告关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修理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住院时间14天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主张时间过长,依据伤情及治疗情况,分别以60天和30天计算;关于营养费的主张无医生建议印证,不予支持;交通费酌情计算280元。前述费用均未超过交强险的理赔限额,应由被告全额赔偿。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由被告按照责任赔偿70%计700元。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3210元,误工费6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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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丽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谢某某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梁某某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丽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华泰保险宁夏分公司投保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丽某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华泰保险宁夏分公司在商业险的理赔限额内赔偿,超出理赔限额的由被告梁某某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主张时间过长,标准过高,依据伤情及治疗情况,误工费和护理费分别计算100天和60天,标准以《2016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农业年平均收入39152计算;营养费以每天20元计算60天。残疾赔偿金依据其多等级伤残情况,赔偿指数按照11%计算。交通费依据其治疗情况酌定为1800元。致人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已主张残疾赔偿金,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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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淑侠与铁洋、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铁洋对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其异议意见成立,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被告铁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铁洋驾驶的×××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致原告损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银川市中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依法先由被告人保财险银川市中山支公司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在承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次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铁洋赔偿。被告潘某对涉案的交通事故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依据提交的有效票据计算为14016.68元,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证明其系五金、鞋帽、床上用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主张的误工费可按照全区2016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148元标准计算支付120天,即132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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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公布的2016年的赔偿标准,原告的各项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票据确定为26512.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为480元(24天×20元/天);护理费,以实际住院天数,按1人护理,按照零售业131.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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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姜某、邹永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邹永平与被告太平洋青铜峡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被告太平洋青铜峡支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宁CXXX"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同时在被告太平洋青铜峡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首先由被告太平洋青铜峡支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的70%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姜某予以赔偿。被告邹永平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影响机动车驾驶安全的因素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故被告邹永平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贺某某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计算如下:原告贺某某主张的医疗费95983.01元,根据复核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贺某某病案(病案号B436155)记载中"L4-5PLIF术"相关手术费用和材料费用可参照涉案交通事故参与度(建议参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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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观察路面行人动态不够,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涉案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要求被告财险吴某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规定,本案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2017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计算。具体本案原告损失赔偿项目计算如下:(一)医疗费,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治疗支付的门诊费用及住院医疗费合计为17534.94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900元,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三)营养费,结合原告的伤残情况,确定为29天×20元天=5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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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花与王某、马淑萍、沈某某、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非机动车辆,未靠路边行驶,观察路面车辆动态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原因;被告王某未年满16周岁,驾驶非机动车辆,未靠路边行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原因;被告沈某某未年满16周岁,驾驶非机动车辆,未靠路边行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原因,原告、被告王某、被告沈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沈某某属未成年人,被告马淑萍、沈某某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对被告王某、沈某某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淑萍、沈某某应当按照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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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王某某与孟某某、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孟照明驾驶机动车,观察前方路面车辆动态不够,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入户的机动车,违反载人规定,观察前方路面车辆动态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甲系乘车人,无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孟照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孟照明驾驶被告党学增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请求由被告党学增和被告孟照明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乙已将车辆卖给被告党学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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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万宝与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由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应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下剩40%由被告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修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期限过长,误工费可计算至原告治疗结束后100日,护理费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主张的营养费,考虑到原告年龄较大,结合伤情,酌情确定900元;主张的交通费,结合治疗情况,酌情确定300元。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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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甲驾驶车辆与原告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某甲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吴忠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吴忠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某甲赔偿。被告马某乙作为车辆所有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住院天数38天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主张时间过长,标准过高,依据伤情及治疗情况,误工费和护理费分别计算120天和50天,标准以《2016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农业年平均收入39152计算;营养费以每天20元计算60天。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原告多等级伤残情况,赔偿指数按照11%计算。交通费依据其治疗情况酌定为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元。主张的电动车损失因证据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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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刘德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受伤,应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和原告在涉案道路交通事故中分别负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应承担事故责任的30%,被告张某某应承担事故责任的70%,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以核定的医疗费票据为准,医疗花费共计76299.72元;被告张某某垫付的医疗费18413.51元,应计入赔偿原告治疗费用之中,原告收到理赔款后返还被告张某某。原告的伤残等级,应以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原告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主张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认可,但其赔偿标准应参照《2016年度宁夏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中25186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即25186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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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某、滕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6月3日原告的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病案,均系原告治疗过程;原告提交的2017年8月4日的诊断证明,认为原告需要长期服用抗凝药物,以及服用抗凝药物的具体期限时间以及费用标准的计算,该费用实际未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案中该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李某某提交的住院预交金收据、青铜峡市人民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经本院当庭确认被告李某某垫付5.4万元,保险公司先行支付1万元,上述证据的证据目的部分成立。对于原告提交的住宿收据,系房主出具的收据,不能反映真实住宿情况,证明目的不予确认;病案复印费票据,系原告诉讼开支,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购物收据,不能证明系医疗开支,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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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荣与李某某、裴天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事件。因被告李某某驾驶由被告裴天义所有的宁D38198号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宁DH3110号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应为道路交通事故。结合案件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损失结果,应当由被告裴天义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黄某荣承担30%的民事责任。因被告裴天义与被告李某某系雇佣关系,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裴天义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有重大过错,故被告李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该事故中的肇事车辆在被告财保原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财保原州支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损失,不足部分再由原告与被告裴天义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经核算,原告的损失应确定为医疗费10105.10元、鉴定费400元、护理费1445.76元、误工费7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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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与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同心支公司在本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在开庭时缺席,放弃对原告及被告马某某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五、六、七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且被告马某某无异议,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四中修理发票、部分收款收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四中收款收据票号为3190994的收款收据没有收款单位的盖章,对其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均无法确定,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被告马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且原告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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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马某某与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后旗支公司经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二原告及被告虎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被告虎某某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兴庆支公司对原告马某甲提供的据一无异议,证据二、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五不认可,证据六、七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虎某某提供的证据,二原告及被告人保财险兴庆支公司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马某甲提供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马某甲的证明目的,被告人保财险兴庆支公司虽对证据二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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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同心支公司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且被告买某某均无异议,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被告人财保险同心支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买某某所有的XXXXX号轻型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同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事实,且原告李某某及被告买某某均无异议,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2月28日,被告买某某驾驶其所有XXXXX号轻型货车当行驶至某某县某某镇时,与行人原告李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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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任某某、喜旦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任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线左转弯掉头时未观察后方路面车辆行驶情况,违反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从而造成两车相撞、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其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骑乘电动摩托车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应负次要责任。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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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四,被告马某均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的三性,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三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证据的三性,能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的事实,但对三期的鉴定本院不予确认;证据五中收条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收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11月4日11时40分许,被告马某驾驶×××号小轿车在××县段处由西向东倒车时,与由原告驾驶的×××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海公交字[2017]第2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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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九头风天然气公司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在开庭时缺席,放弃了对原告及被告张某某、平安保险固原支公司、阳光保险黄冈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四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且被告张某某、平安保险固原支公司、阳光保险黄冈支公司均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证据二中住院病历、住院费发票、门诊收费票据、鉴定费发票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且被告张某某、平安保险固原支公司、阳光保险黄冈支公司均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证据二中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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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马某某诉马元杰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同心支公司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三、四、五、六、七、八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的部分证明目的,对其证明效力部分予以认定。原告马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三、虽为救护车转送所支出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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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治家与郭某某、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伤情存在不确定性,为了公平起见,原告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后续治疗费,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经本院认定合计为133495.66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超车时没有与被超车保持安全距离时驶回原车道,且车辆所载货物超过了核定载重量,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郭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走,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判断不准,没有足够的预见性,采取措施不当,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也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合法,应予认定。被告郭某某对自己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郭某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财保合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财保合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77992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946元、误工费17676元、交通费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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