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新干县**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吴玉某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已补缴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新干县**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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