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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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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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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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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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