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户籍地同出生地,住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辽C*****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台达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台安县台东区**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左侧道路,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的无号牌“濠江”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张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在患有冠心病基础上,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长期卧床引起肺部感染死亡。经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后,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查询、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辽C*****号小型汽车车辆信息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谅解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闫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近亲属得到经济赔偿表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