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事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亲属申请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节,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综上,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系被害人的近亲属,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5月12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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