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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96********,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清市**街道**号**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20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济南市历城区青岛方向313KM+500M处时,与陈某丙驾驶的豫******/豫*****挂号重型半挂发生碰撞,造成鲁******号车乘车人陈某乙(陈某甲之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合并窒息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陈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现场配合民警勘查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经取得被害人陈某乙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谅解,被害人家属申请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节,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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