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扣押的三张鸟网,由邓州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鉴于王**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冯**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