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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评论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邓州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豫A3***7小型轿车,沿省道335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棠西335省道336公里龙腾社区门口处,将道路南侧路灯撞倒,河南省邓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牌设施损坏,致使乘车人员宋某某、江某某、江某某、江某受伤,乘车人员高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报告书认定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江某某、江某、高某某无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鉴于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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