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7日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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