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于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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