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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4-09-30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曹李辰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一审时曹李辰提供了村委会的外出误工证明、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滑轮教育机构证明以及运动员注册证、暂住证等证据。根据曹李辰提供的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等证据可以看出自2017年2月开始曹李辰与相关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时间超过一年,形成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而村委会的外出务工证明、暂住证以及曹李辰再审期间提交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证言以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曹李辰的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为北京,被申请人虽然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曹李辰关于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当予以支持。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曹李辰主张的财产损失问题,再审中曹李辰提交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定损单作为新证据。经审查,定损单上载明了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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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4-09-30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曹李辰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一审时曹李辰提供了村委会的外出误工证明、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滑轮教育机构证明以及运动员注册证、暂住证等证据。根据曹李辰提供的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等证据可以看出自2017年2月开始曹李辰与相关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时间超过一年,形成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而村委会的外出务工证明、暂住证以及曹李辰再审期间提交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证言以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曹李辰的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为北京,被申请人虽然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曹李辰关于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当予以支持。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曹李辰主张的财产损失问题,再审中曹李辰提交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定损单作为新证据。经审查,定损单上载明了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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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4-09-30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曹李辰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一审时曹李辰提供了村委会的外出误工证明、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滑轮教育机构证明以及运动员注册证、暂住证等证据。根据曹李辰提供的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等证据可以看出自2017年2月开始曹李辰与相关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时间超过一年,形成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而村委会的外出务工证明、暂住证以及曹李辰再审期间提交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证言以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曹李辰的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为北京,被申请人虽然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曹李辰关于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当予以支持。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曹李辰主张的财产损失问题,再审中曹李辰提交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定损单作为新证据。经审查,定损单上载明了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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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4-09-30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曹李辰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一审时曹李辰提供了村委会的外出误工证明、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滑轮教育机构证明以及运动员注册证、暂住证等证据。根据曹李辰提供的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等证据可以看出自2017年2月开始曹李辰与相关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时间超过一年,形成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而村委会的外出务工证明、暂住证以及曹李辰再审期间提交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证言以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曹李辰的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为北京,被申请人虽然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曹李辰关于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当予以支持。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曹李辰主张的财产损失问题,再审中曹李辰提交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定损单作为新证据。经审查,定损单上载明了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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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4-09-30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曹李辰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一审时曹李辰提供了村委会的外出误工证明、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滑轮教育机构证明以及运动员注册证、暂住证等证据。根据曹李辰提供的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等证据可以看出自2017年2月开始曹李辰与相关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时间超过一年,形成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而村委会的外出务工证明、暂住证以及曹李辰再审期间提交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证言以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曹李辰的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为北京,被申请人虽然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曹李辰关于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当予以支持。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曹李辰主张的财产损失问题,再审中曹李辰提交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定损单作为新证据。经审查,定损单上载明了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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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4-09-30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曹李辰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一审时曹李辰提供了村委会的外出误工证明、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滑轮教育机构证明以及运动员注册证、暂住证等证据。根据曹李辰提供的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等证据可以看出自2017年2月开始曹李辰与相关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时间超过一年,形成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而村委会的外出务工证明、暂住证以及曹李辰再审期间提交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证言以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曹李辰的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为北京,被申请人虽然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曹李辰关于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当予以支持。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曹李辰主张的财产损失问题,再审中曹李辰提交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定损单作为新证据。经审查,定损单上载明了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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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4-09-30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曹李辰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一审时曹李辰提供了村委会的外出误工证明、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滑轮教育机构证明以及运动员注册证、暂住证等证据。根据曹李辰提供的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等证据可以看出自2017年2月开始曹李辰与相关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时间超过一年,形成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而村委会的外出务工证明、暂住证以及曹李辰再审期间提交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证言以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曹李辰的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为北京,被申请人虽然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曹李辰关于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当予以支持。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曹李辰主张的财产损失问题,再审中曹李辰提交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定损单作为新证据。经审查,定损单上载明了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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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某环某公司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09-29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丁某主张的医疗费计算有误,本院依据医疗费发票对医疗费数额予以核算。丁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均过高,本院根据其伤情、鉴定意见及诊疗情况依法酌定为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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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某与青岛温某巴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巨野县志远储运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赵强驾车与被告青岛交运温某巴士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宋美兰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在被告宋美兰车上的王玉某、付孟美、兰艳彬、夏佳佳、崔显芬、张建华、吴学红、周仁美受伤,赵强与宋美兰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以及调查取证,认定赵强负事故主要责任,宋美兰负事故次要责任,其他人不负事故责任。经本院开庭调查核实,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鲁RJ9077/鲁RT98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车主为被告巨野县志远储运有限公司。鲁U90090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被告青岛交运温某巴士有限公司。因鲁RJ9077/鲁RT98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因被告巨野县志远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交运温某巴士有限公司的车辆均为机动车,故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被告巨野县志远储运有限公司按照70%的比例赔偿原告王玉某的损失,被告青岛交运温某巴士有限公司按照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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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朱某某、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肖某某与朱某某、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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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伦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周某某、黄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费是否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医院有效发票及扣除20%非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计算;3.本案残疾赔偿金计算系数及精神抚慰金是否计算正确。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上诉人黄丹系该公司职员,经单位许可长期使用该车辆。被上诉人黄丹是否擅自驾驶、是否存在公车私用属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内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不影响被侵权人要求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华伦电力工程公司赔偿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险范围外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周某某虽然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发票,但结合医院出具的欠费证明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且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治疗费用持异议及“医保外用药”的具体金额。同时,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并未载明上诉人对“免责条款”及“免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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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无与盛鹏飞、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达公交认字[2016]第A003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陈某无、盛鹏飞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严芝琼、吴宙楠、张欢无责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合,其对本次交通事故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合法得当,本院予以采信。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陈某无、盛鹏飞各承担50%的责任。因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法定车主系被告盛鹏飞,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故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理赔责任,其余损失由被告盛鹏飞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陈某无系川S×××××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川S×××××号小型轿车的法定车主系被告达州市鸿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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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刘帮银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帮银认为此事故原、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但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原告吴某某未实行分道通行和被告刘帮银驾驶非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所作的认定合法有效,刘帮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确定刘帮银应承担60%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鉴定费,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鉴定费票据,不予支持,原告就医、鉴定必然产生交通费,酌定为300元,后续治疗费根据医院医嘱,结合原告伤情,酌情认定为45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未提供误工收入证明,本院参照2013年度四川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76.73元/天予以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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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运输有限公司、雒某、秦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白阳光驾驶被告雒某所有的陕D71769号重型货车,搭载原告,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白阳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雒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陕D71769号重型货车在被告秦都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故对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秦都支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运输有限公司不是陕D71769号重型货车实际车主和经营者,故原告对被告运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后续治疗费30000元,因未实际发生加之无相关证据证明,故本案不予处理,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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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年与刘某里、张美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里驾驶陕C323**号中型普通货车与原告梁某年驾驶的陕CEH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梁某年不承担责任。对该起事故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刘某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有效证据,结合原告梁某年的诉讼主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损失核定为医疗费64147.28元(内含购买KF-C型远红外烤灯理疗仪费用530元,其中被告刘某里垫付20543.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10元[(50+17)天×30元/天+(18+16+16)天×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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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熊××、熊××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杨××驾驶摩托车,与被告熊××1驾驶的机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此次事故经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熊××1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告熊××1应对原告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熊××1驾驶的陕GK1183号货车已于2010年5月30日在被告人保财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对原告杨××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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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林与肖某、代开书、王某某、张某某、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原告请求赔偿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责任问题。被告肖某驾驶川A****3小型普通客车沿彭州市宁德大道由升平场镇方向往彭州市区方向行驶,至彭州市升平镇青春村路口时与相对方向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接触,致两车受损,王某某、路边行人李吉林、任安顺受伤。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肖某承担本次事故80%责任,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20%责任。川A****3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人代开书将车借给被告张某某使用没有过错,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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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任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周某某因交通事故而受到的损害,应依法由侵权人进行赔偿。由于被告任某某向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且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与原告周某某就其赔偿部分达致一致意见,即由被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148065.6元,因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予。对于非医保用药1000元、鉴定费2560元,合计3560元,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其与任某某在商业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由被保险人及侵权人负担,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周某、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无法查清双方之间的关系,故由被告周某与任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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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兰与上海百顺兴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石兰与上海百顺兴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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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玥诉贾某某、贾某某、倪晓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由被告倪晓琍负事故全部责任已为本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其驾驶的苏A×××××号小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原告杜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未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故除停车费100元之外的其他损失依法应当全部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按照10%比例扣除非医保用药,于法无据,故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杜玥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且不负事故责任,故本院确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玥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经本院审核,原告杜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23903.35元(其中医疗费18637.7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40元、营养费1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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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太保无锡分公司主张在保险合同中已明确告知投保人河埒交通公司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太保无锡分公司提出按照15%比例估算用药清单上的非医保用药,也并无依据。综上,太保无锡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太保无锡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姜丽丽 审判员  缪 凌 审判员  胡 伟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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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黄红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赣州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晰,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林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1650元、护理费7865元、交通费550元、残疾赔偿金57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7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848元,本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当地物价消费水平等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过长,本院结合原告住院时间、伤情,酌定为175天,误工费计为175天×133元月=23275元。综上,原告林某某的损失共计104884元,由被告黄红海承担。被告黄红海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均在交强险限额内,被告黄红海应承担的责任转由被告太平财保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被告黄红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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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青松与许某某、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姚某某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接受吕青松的管理和安排运输肉鸡,为其提供运输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许某某受伤,因此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吕青松承担。关于许某某赔偿费用方面,随着南通城乡经济发展、城镇化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趋于统一。许某某系户籍登记在南通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居民,相关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一审对此计算正确。一审中,吕青松对许某某主张的伙食补助费表示认可,根据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二审中其要求重新计算不应采信。误工费方面,许某某陈述其在兄弟的养殖场务工,按照其实际情况,要求其提供务工的客观证据较为苛刻,考虑到其正值壮年,有劳动能力,事故发生时其正在为养殖场押送肉鸡,一审参照畜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酌情支持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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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无锡不锈钢链条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其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赔偿。原告王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4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误工费152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主张医疗费52603.87元,本院采纳保险公司的意见,确定医疗费为51969.27元。王某某主张交通费1220元,根据事故发生及其受伤治疗情况,确定交通费为800元。综上,王某某的各项费用共计为165103.27元。因苏BD1100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王某某的上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内赔付。王某某已支付的费用58000元,应当返还。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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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王某某与居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此项损失及金额,故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依法由居某承担赔偿责任。苏K×××××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4261元。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先行垫付10000元予以扣减,保险公司交强险再赔偿原告10426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王某某104261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王某某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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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赵某与庆苏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1789赵某与庆苏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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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0钱正兴与邹某、邹某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肇事车辆的责任主体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如下: 一、原告钱正兴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22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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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已出具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中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并无不妥,原、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被告陈某伟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沈某某无责任。南京金陵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也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保公司要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历、诊断报告、入、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被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并结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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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聂志达、河北兴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聂志达不具有劳动法上的用工权,原告刘某某为其在指定的场所提供劳务,被告聂志达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聂志达形成的是雇佣法律关系。原告是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要求雇主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原告受雇于被告聂志达从事捆绑钢筋的工作,原告在雇佣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聂志达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兴森公司分包鲁能三亚湾美丽五区项目(第五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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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沈春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被告沈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各项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00000元(其余10000元为另一伤者葛某某预留);超出部分74322.8元,由保险公司按照80%比例赔偿59458.24元;保险公司合计赔偿169458.24元。沈春某先行垫付的23751.89元,应予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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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方杨某、赣州公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赣州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晰,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谢某主张后续治疗费14000元、辅助器具费1377元、鉴定费1300元,费用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医疗费37303.95元计算错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自行支付的医疗费应为35264.79元。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过高,结合原告住院天数,本院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分别计为720元(30元/天×24天)。原告主张护理费19380元标准过高,结合原告伤情及医嘱,参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护理行业人员工资标准,本院酌定按143.2元/天的标准计算为3436.8元(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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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理长与江西赣南鸿达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认定冯七保负事故全部责任,钟理长、王有香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肇事车辆赣B×××××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财保江西分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含不计免赔险,故原告因本案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由被告太平财保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太平财保江西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鸿达公司要求一并处理其垫付的医疗费118191.82元和已向原告支付的55500元的意见,为减少诉累,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的损失核定如下:一、医疗损失共计150180元,1、医疗费118059.89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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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应予改判。理由为: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根据侵权人姚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自2010年8月本案事故发生后至2015年9月29日,蒋某一直在向姚某某主张权利,2016年7月蒋某就本次事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蒋某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关于误工费问题。从一审中蒋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表、收入减少证明等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前三个月蒋某的月工资收入为3385元,事故发生后至2010年11月12日,蒋某一直未去单位上班,单位也一直未发工资,作离职处理。保险公司对蒋某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及误工期限有异议,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据此按照蒋某的月工资收入及鉴定的误工期计算其误工损失并无不当,对保险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鉴于二审中蒋某自愿放弃其父亲蒋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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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金某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对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本案鉴定系原告委托,法院依法摇号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对于鉴定意见,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质询,进行了阐述,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不构成伤残,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原告主张医疗费14774.91元,有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等予以证实,数额准确,原告虽然提交了其女儿的两张医药费发票,但是未在本案中主张金额,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0元/天,15天),标准适当,期限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1800元(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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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王某某、汪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昆山市交警部门已就本案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事故认定书,六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故对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本院予以采纳,并酌定被告王某某、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马兴文不负事故责任。因被告汪某某未到庭,无法核实被告王某某、汪某某在车辆使用上的确切关系,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出发,被告汪某某应对被告王某某应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中保虽为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被告马兴文不负事故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王中保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事发后被告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交警部门并未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商业三者险拒赔的情形。综上,依据涉案车辆的投保情况,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范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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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尤某某、崇海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沈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其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沈某某主张的赔偿请求中合法有据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事故车辆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的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海滨受孙茂强雇佣驾驶鲁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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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尤某某、崇海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其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周某某主张的赔偿请求中合法有据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事故车辆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的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海滨受孙茂强雇佣驾驶鲁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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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尤某某、崇海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林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其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林某某主张的赔偿请求中合法有据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事故车辆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的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海滨受孙茂强雇佣驾驶鲁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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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公交公司驾驶员杨林所驾驶的苏C×××××号大型客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杨林和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杨林的侵权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损害后果应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故本院酌定被告公交公司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承担35%的责任。涉案车辆苏C×××××号大型客车在被告渤海保险徐州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由渤海保险徐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公交公司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王某某的损失综合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王某某因住院及门诊治疗共产生医疗费合计216271.04元,有相应的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王某某主张的2011年4月20日的医疗费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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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戚某某、南京特种气体厂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法律规定由侵权人按责赔偿。原告熊某某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先由紫金财保南京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告戚某某系被告南京特气厂员工,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熊某某的损失中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南京特气厂承担赔偿责任。熊某某的医疗费中已包含住院伙食费用420元,故熊某某不应再重复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熊某某从事木工工作,其主张按2014年度江苏省房屋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3252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不高于其实际工资收入,本院予以支持。对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期限计算方式,原、被告各方在审理中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熊某某损失的停车费属于间接损失,被告紫金财保南京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应由南京特气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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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燕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害公民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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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金某与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致原告韩金某受伤,韩金某有权主张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苏A×××××号小客车于2015年7月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期限为一年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500000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履行赔偿义务,剩余部分由其按照与被告张某某间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按张某某的事故责任即70%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原告韩金某的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后才能赔偿,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韩金某因交通事故致残,依据侵权人的责任,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确定为4000元。对原告韩金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中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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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海公交认字4601066(2012)第000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某无责任;该认定书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二、对赔偿项目及数额的审核、计算。本案的一审法庭辨论终结时的时间是2013年6月24日,本案适用“2012—2013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其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审核、认定如下:二、对赔偿项目及数额的审核、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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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倪某某、台州市圣迪地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倪某某驾驶浙J×××××号车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倪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符合事实,责任划分恰当,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倪某某系该车的实际使用人,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圣迪公司辩称,本案肇事车辆系其以融资租赁的形式交付给被告倪某某,其作为出租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圣迪公司系肇事车辆登记的所有人,却未尽到督促被告倪某某依法进行车辆年检、购买交强险的义务,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已确认的证据及事实,结合江西省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统计数据,本院对本次事故中原告所受的各项损失作如下认定:依据发票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共花去的医疗费为80721.3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为1690元;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2000元有鉴定意见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住院85天的伙食补助费8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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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腾保庆、阜阳市恒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认定书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异议期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该认定书确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处理依据。2、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证明效力及医药费数额确定问题。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萍乡赣西医院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萍乡市人民医院开具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13张、住院收费票据1张、萍乡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市医院店开具的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吉安齐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2张、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具的门诊收费票据2张,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缴费凭据2张,合计医疗费用为164393.04元。本院认为,以上医疗费用均发生在原告因伤住院及出院复诊、继续治疗期间,有各治疗医院入出院记录、病历、手术记录单及计费清单等予以佐证;被告安盛阜阳公司、腾保庆提出原告医疗费中存在无医嘱用药、非医保用药,但未能提出有力证据予以界定、排除;庭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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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金魁与聂某某、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仁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被告对于该证明本身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的相关损失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详述。2.原告提交樟树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清单各1份,证明原告转院至樟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8天。被告聂某某、华仁汽运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以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存在“挂床”行为为由,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出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存在“挂床”行为的主张是否采信,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详述。3.原告提交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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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张文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张文林的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计算问题,虽然张文林系农业户口,但是根据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分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张文林提供的建设机械施工作业在教育证和操作证(该证显示其2016年6月1日-2016年12月进行挖掘机上岗培训,2017年1月14日下发操作证书)及其所居住地村民委会已经出具的2015年起便在城区务工的证明,可以反映张文林从事挖机驾驶员工作及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事实,一审法院据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合法有据。二、关于非医保用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之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中可以看出,即便存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项目支出,保险人也应该按照医保范围内的同类费用标准赔付。本案中,太平财保江西公司对于其认为应当扣除的15%非医保用药部分,并没有举证证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需多少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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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友方与孙某某、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万友方事发前长期居住在城镇,故原告万友方的损失可参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2、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以本起事故发生在2015年11月12日,但报案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被告孙某某非第一时间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违反保险约定,因此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因驾驶员或者车主未及时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事故发生原因无法查明,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及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未提供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诺期限内未提供其已对投保人已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保险公司上述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五、原告万友方各项损失情况及本院认定情况1、医疗费:56356.89元(44898.54元+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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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胡某某与鲍正东、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本地护工工资水平,原告主张每天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对于误工费,因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已年满60周岁,且未举证证明误工损失,故不予支持。对于残疾赔偿金,本院认为,居民委员会不是对户口性质认定的法定机关,且原告陈述未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也未举证证明系失地农民,故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鲍正东、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禄、被告鲍正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本院认为,公民因生命、健康遭受不法侵害,赔偿义务人应依法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机动车方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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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英与邓某某、黄绍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为他人侵权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责任方按照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绍娟出借其身份证给被告邓某某购买车辆并办理该车辆入户登记,作为登记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结合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予以确定,原告提供的第二次住院期间金额为966元的单据非正式收费票据,本院不予认可,其余三张金额为1043.87元的门诊收费票据予以认可。原告第二次入院治疗系交通事故导致左下肢重要血管循环障碍系外伤因素与原告自身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由于原告的伤残等级系综合两次伤情及治疗情况综合评定的,鉴定意见为原告左下肢重要血管循环障碍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拟定外伤参与度为45%-55%,故原告第二次治疗费用、伤残等级相关的赔偿项目酌定按照外伤参与度为50%进行赔偿。经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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