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造成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其无前科劣迹、自首、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况,并认真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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