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对所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补种,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真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真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真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06月0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并且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依法对其不起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在其承包的水浇地内补栽果树,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交纳造林保证金,并且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扎鲁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柴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一、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大,而且被不起诉人和项目部在取过土后栽种了樟子松恢复了植被;二、为修建国道303线的道路路基非法占用了林地;三、柴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继承并耕种的土地为林地的事实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肖某某与林业主管部门阿尔山市林业局签订植树造林合同,合同文本由阿尔山市林业局拟定,植树造林合同未对整地方式、植树造林方式、林药兼种顺序、树木成活率进行约定,涉案林地由阿尔山市林业局选定,在肖某某开地时,行政工作人员先前制止,在肖某某出示合同后,又允许种植。 综上,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已77周岁高龄,同时患有重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已77周岁高龄,同时患有重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已77周岁高龄,同时患有重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已77周岁高龄,同时患有重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已77周岁高龄,同时患有重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禁止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禁止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禁止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贾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贾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贾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贾某乙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因素,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弃耕,承诺恢复植被。其系六户镇巨力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变林地用途目的为增加家庭收入,主观恶性较小。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综上,可以认定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该公司在本地区内创造了大量工作岗位,促进了本地经济发展,且向当地牧民征占草场、林地时均给付了足额补偿,该公司在犯罪后积极办理征占地手续,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公司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弃耕,承诺恢复植被。其系六户镇巨力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变林地用途目的为增加家庭收入,主观恶性较小。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综上,可以认定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因申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一、在留有种过地痕迹的草原种植荞麦只为解决生活问题;二、申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扎鲁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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