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华宇公司既与部刚签订劳动合同,环齐集团又任命部刚担任集团法务、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工作内容交叉重叠,华宇公司、环齐集团均先后向部刚发放工资,华宇公司与环齐集团构成对部刚的混同用工,部刚作为劳动者对用人责任主体享有选择权,可以将关联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院对部刚要求环齐集团对华宇公司的用人主体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上诉人部刚提交的部分加班事实证据和被上诉人环齐集团的考勤管理制度,可以证明部刚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存在周六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以及被上诉人通过打卡、钉钉等方式对员工考勤,掌握职工考勤记录的事实,被上诉人华宇公司一直未提交职工考勤记录,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以及部刚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的认定,对部刚加班工资的主张予以部分支持。一审认定部刚的部分加班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部刚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和防暑降温费,二审庭审中,部刚对一审依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认定其带薪年休假工资和防暑降温费的金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