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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交通肇事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交通肇事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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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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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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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案系工作当中发生交通事故,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了免赔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一定程度减轻了社会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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