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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芝与屈龙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王某芝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被告屈龙全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对此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本起事故中被告屈龙全所驾驶的豫S×××××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保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永安财保信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赔付义务。经本院核算,确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本案中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的费用(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按1万元认定;2、护理费,参考鉴定意见护理期为90天,确定护理费为7752.5元[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1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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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在华诉耿青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耿青松、第三人信阳支公司对本次事故由被告耿青松负全部责任及营养费按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5元/天计算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放弃医疗器械费88元及医疗费中关于板蓝根、藿香正气口服液的费用47.2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伤情为十级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俩被告及第三人信阳支公司均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鉴定结论主张原告的十级伤残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首先,奉新民意司法鉴定中心的该伤残程度评定意见系根据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医学鉴定报告及相关诊疗报告作出,其在“分析意见”中指出:从上述检验发现伤者车祸后已造成颈部、枕部疼痛、四肢发麻,颈椎功能已丧失32%,伴四肢发麻,这些症状与车祸后有明显关系。而非俩被告及第三人信阳支公司片面的理解为与本次交通事故无直接关联。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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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吕双林与于光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615.30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剩余63天的护理费,参照苏州市护理标准,本院酌情认定按照100元/天计算,共计6300元。故护理费为9915.30元。误工费。原告主张8133.75元,原告事故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为2678.15元每月,计算5个月,扣除误工期间内已经发放的工资5257元。两被告均认为,关于误工费,请求法院酌情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了银行卡交易明细,原告事发前在永旺永乐江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存在固定收入,经本院计算,原告的主张无误,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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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段某某与原告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某某公司陈述其系该肇事轻型货车的实际车主,也是段某某的雇主,故原告要求由被告某某公司根据段连生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据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上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至于赔偿范围与金额,则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原告对于医疗费、摩托车修理费、评估费、检验费、停车、拓印装运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撤回了误工费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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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耿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不足的部分,由双方按责承担。因被告耿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虽然本次事故发生在2009年12月11日,而原告于2012年9月方才提起本次诉讼。但事发后事故双方一直协商赔偿事宜至2012年5月,该情形依法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事发后,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由被告耿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耿某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根据原告住院治疗时间、鉴定结论确定的原告伤残等级、原告定残时的年龄和相关标准计算,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残疾赔偿金31288元,未超过规定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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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河南省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王德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支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王德明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责任主体,因本案事发地点在鸿某劳务公司施工范围之外,亦无证据证明设置安全带属鸿某劳务公司职责范围,且王德明设置安全带并非受鸿某劳务公司指派,故本院认定王德明发生事故时并非执行鸿某劳务公司的工作任务,鸿某劳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德明与城乡建设集团不存在劳务关系,其听从城乡建设集团指派设置安全带系帮工行为,故城乡建设集团应赔偿任某某的合理损失。城乡建设集团主张王德明自行设置安全带,并非其指派,与其工作人员李军在事故发生后所做陈述不符,本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金额:医疗费94 915.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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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吕帮国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车辆修理费316 215元、停运损失费132 429.50元、施救费13 740元属于新国线公司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评估费5000元,本院作为诉讼相关费用酌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该交强险相应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赔付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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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张某某、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邱某某与张某某、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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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沈自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被告沈自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0%)。原告诉请后续治疗费,其身体有钢板需二次手术取出系客观事实,本院结合其伤情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原告于法无据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关于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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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黄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某驾驶车辆交汇而行,双方在交汇时采取避让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的的三个条件:首先,险情急迫且客观存在。本案中,原告步行与被告驾驶事故车辆交会时造成剐蹭、碰撞和人员更大损失的险情是即时的,紧迫的,而不是臆想的;其次,不得已采取躲避行为,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双方在交会的一瞬间,原告李某不得已采取躲避的行为;第三,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小于必要的限度,原告采取避让行为导致摔倒,人员受伤的损失,小于未采取避让行为时极有可能发生的车与行人剐蹭、碰撞和人员伤亡的损失,因此该事故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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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受伤治疗用药是必需的,原告不是医保报销,不应依据医保的规定,且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说明,理解发生争议,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告作为第三人,保险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支持。2、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定结论有异议,但在本院给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申请,故本院对原告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可。3、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需两人护理无医嘱也无鉴定,不应支持,应按一人计算,经查明,医院主治医师出具证明,原告住院期间上、下午各一人护理,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虽是两人护理,但不是同一时间,实际上还是一人护理,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意见予以支持。4、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户口为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按河南农村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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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王某等与光山县博爱医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邓某某、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合理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被告李建军作为被告博爱医院的员工在从事职务行为中造成二原告受伤,并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被告博爱医院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博爱医院辩称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三责险;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辩称因李建军持C1驾驶证驾驶救护车,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李建军事发时持C1驾驶证,C1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十座以下客车,而肇事车辆为六座至十座以下客车,符合准驾车型,故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邓某某诉称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因原告邓某某家庭在城镇附近居住,并且家庭从事木材收购生意,故对原告邓某某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关于王某的伤残赔偿金,王某居住在河棚,故对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关于王某的误工费,仅提供证明白条一张,不能证明其收入来源,故对王某的误工费按照农林牧副渔行业标准计算。原告诉称电动车损失因原告仅提供购车时收据一张,不能证明车辆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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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海与钱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华联合财险六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志海因被告钱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其要求被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六安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王志海的损失可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六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六安公司辩称关于“误工费”、“非医保用药”等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用药问题,本院认为,在治疗过程中对药品的使用是医生根据病情的需要而定,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或医生有滥用药品、治疗伤情以外疾病等不正当支出的行为,其以营利性的商业保险等同于福利性的医疗保险显然不当。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要求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与其提供的证据不符,不予支持。被告钱某某的垫付款29510.16元,由原告在获得保险理赔后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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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安徽省阜阳市交通安全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在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损害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责任划分;虽然被告阜阳交通运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法定部门作出,来源合法;载明的事实客观、具体;分析事故成因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适当;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客观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某某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这表明该起事故的发生、经过和损害后果的出现,原告陈某某没有过错,姜俊民负有全部过错,原告陈某某因自身没有过错其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姜俊民系直接侵权人又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姜俊民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阜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保险的事实,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在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在机动车保险限额内赔付;若再有超出部分,由直接侵权人赔偿;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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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万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万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万某某全额赔偿。因肇事车辆在阳某财保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三责险,原告的合理损失部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依据信阳紫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王某某的误工期确定为10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关于医疗费,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非医保用药部分,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范围,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及村委会、居委会证明能够相互印证其以驾驶拖拉机从事运输行业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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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张某某、光山县公交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某、胡绵银发生的本次交通事故,经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胡绵银负次要责任,朱某无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双方过错,本案中被告张某某负70%责任,被告胡绵银负30%责任为宜。被告胡绵银驾驶的事故车辆豫S×××××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被告张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豫S×××××号大客车在被告阳光财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100000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3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胡绵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理应由被告中国人寿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承担理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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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姚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合理合法损失,应得到保护。“光公交认字[2016]第2016100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姚某某无责任的认定,经审查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故该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辩称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费用,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的范围及非医保用药属不合理用药,故上述辩称不予采信。“第1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该鉴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原告要求支持租床和被子的费用,但仅提交一份证明,不能证明该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故该费用不予支持。原告自鉴定定残之日未年满70周岁,故其残疾赔偿年限应当为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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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俊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豫A×××××小型轿车事故期间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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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程文丽、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伤和财产受损,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本院对其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支持。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所以本院可要求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范围以及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程文丽在事故中有逃逸行为,但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尽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以此免责为抗辩在商业险内拒赔,本院不予支持。因事故车辆投保有不计免赔条款,所以本院不再计算免赔率。刘某某虽为实际车主,但其在车辆管理和借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和重大过失,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程文丽在该起事故中先撞倒汽车站牌,再撞到朱庭喜的车,之后才与原告发生相撞,所以程文丽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原告损害,与朱庭喜的车辆没有因果关系,朱庭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固始县九洲车业有限公司为挂靠车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应由保险公司先代为赔偿。被告刘某某已垫付的款项待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后,从中抵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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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柴前坤、亳州市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合理损失应当得到赔偿。本案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柴前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车辆在安诚财保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座位险,另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下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本案被告安诚财保公司在座位险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代为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柴前坤承担。关于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提供证据证明其常年租住在城镇,并以从事自家公司粉笔销售工作维持生活,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误工费标准应按照批发和零售业标准进行计算。关于原告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其女儿刘子依和儿子刘子涵为未成年人,需要原告夫妻抚养;原告母亲张淑芳在鉴定时未满60周岁,不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关于原告诉请的车载货物损失问题,原告庭审提交的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其中损失的货物箱数系原告单方出具,事故发生的双方均对车载商品(粉笔)的实际受损数持有异议,根据被告柴前坤提交的颍上县恒辉教育用品服务部(系该事故车载商品的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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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泊头市吉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合理损失应当得到赔偿。本案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其车辆在永诚财保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三者险,被告永诚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下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永诚财保公司按照30%的比例代为赔偿。关于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提供证据证明其常年租住在城镇,并以从事自家公司粉笔销售工作维持生活,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误工费标准应按照批发和零售业标准进行计算。关于原告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其女儿刘子依和儿子刘子涵为未成年人,需要原告夫妻抚养;原告母亲张淑芳在鉴定时未满60周岁,不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关于被告永诚财保公司辩称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机关不合法和单方鉴定不客观问题,该鉴定机构为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委托机构并不违法,同时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残和三期鉴定错误,但并未提交该鉴定结论违法的依据和理由,故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诉请的车载货物损失问题,原告庭审提交的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其中损失的货物箱数系原告单方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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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未参与张某某的伤残鉴定程序,但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光山县交警大队在合法程序下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上诉人于一审期间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向一审法院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任何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该重新鉴定的申请予以驳回正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伤残程度达不到十级伤残,其诉求的相应费用不应支持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的张某某虽为农村户口,但随其亲属居住在城镇,且其亲属收入亦来源在城镇,可视为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上诉人称张某某的伤残赔偿金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亦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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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婷婷与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程婷婷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其合理损失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20160928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程婷婷在该事故中受伤及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信阳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被告胡某某垫付的医疗费25660元待保险公司赔偿到位后一并结算。考虑原告受伤和家庭的经济情况,本着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和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确定。本院对原告程婷婷的各项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25479.23元+后期医疗费8000元=33479.23元;2、误工费39990元/年÷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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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二次住院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2、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二次手术评估的鉴定机构固始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的资质有异议,根据报告内容,是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得出的意见,应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3、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原告的伤残和三期鉴定有异议,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末对原告的伤残及三期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且原告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资质,结论是客观真实的,故本院对鉴定予以认可;4、医疗费票据真实、合法、有效,是必须的,本案是侵权不是医保报销,不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针对原告的各项具体诉讼请求,本院依据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认定如下:1、医疗费18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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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717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30天×100元╱天)、营养费3600元(120天×30元╱天)、护理费7610.4元(90天×84.56元╱天)、误工费(按娱乐业标准)24745.5元(210天×43010元╱365天)、交通费本院酌定600元、修车费用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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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中银保险河南公司)、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是否具有委托鉴定的资格,信阳申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是否重新申请伤残鉴定,一审未予准许是否错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死亡或财产受损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车辆所有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一审被告杨瑞驾驶豫S×××××号车辆行驶至天湖大道与世序东路交叉口时,未确保安全,将步行的被上诉人吴某某撞伤。该起事故经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杨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各方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一审被告杨瑞对被上诉人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杨瑞所有的肇事车辆在一审被告人寿财险信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上诉人中银保险河南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寿财险信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吴某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中银保险河南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吴某某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关于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的委托鉴定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赋予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果,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作为本案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也有资格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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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钱长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系农业户籍,但其提供的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经常居住地所在居民委员会均证明原告随其儿子在光山县城居住,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对此未提供反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采信规则,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予以认定;2、关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原告实际年龄已满70周岁,不应计算误工费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3、关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原告仅凭光山县三星汽车修理厂的定损修理单主张车损2850元,不予认可的意见,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对此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予以认定;4、关于原告的交通费问题,考虑到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先后在光山县人民医院和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交通费实际发生,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住院治疗时间、次数酌定3000元;5、关于原告的精神抚慰金问题,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受伤部位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定5000元。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钱长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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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明与陈登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程志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合理、合法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光公交认字[2017]第081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登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程志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且当事人均无争议,该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依此认定书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信紫弦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及法律适用方面均符合有关规定,且当事人均无异议,故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陈登峰驾驶车辆在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余下部分按驾驶人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用,原告程志明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治疗医疗费81484.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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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驾驶自卸货车将李某某撞伤,致李某某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左踝关节脱位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依据保险合同判决信阳人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息县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后期治疗费作出明确的鉴定,信阳人寿公司上诉称李某某的后期医疗费用应当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7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书记员: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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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的道路交通事故已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2014年1月6日作出的浉河公交认字(XXXX)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原审卷宗有被上诉人刘某某所提交相关医疗费有效票据,下岗后受聘于信阳市浉河区通利制冷工程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工资表证明月薪为3000元,在其受伤住院及休养期间,工资被停发等证据在卷佐证,其户籍证明为非农业人口,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处理适当。因上诉人二审无新的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03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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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经原审法院委托,驻马店康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驻康泰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9号《伤残评定书》,鉴定意见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该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据此判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阳某财保提出该鉴定无法律依据,应属无效鉴定的问题。阳某财保认为陈某某是否构成护理依赖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作出鉴定,该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该标准系受害人伤残等级划分的依据,并非受害人是否构成护理依赖的标准,且该标准的附录A亦认定十个等级的伤残对受害人日常生活均能构成不同程度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是否构成护理依赖,应以受害人的伤残是否对其生活自理能力构成影响为依据,本案《伤残评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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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张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所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张某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行驶时,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安全注意义务,致原告受伤,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张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赔付。原告毛某某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张伟未追责,视为对该部分权利的放弃。综上,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认定为26599.18元;误工费参照当受害者收入状况、休息情况确定,认定为31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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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雷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光山县公安交警大队确认被告雷响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某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在本案中,因被告雷响驾驶的小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信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太平洋财险信阳公司对原告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应当在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河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杨某某的赔偿请求逐项审核认定如下:1、医疗费4616.80元(4496.80元+120元);2、营养费2700元(90日×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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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上官某、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合理合法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双方当事人对“第2017020412号”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被告上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予以确认。“信紫弦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5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审查,其鉴定程序及鉴定依据均符合相关规定,该鉴定书可以作为赔偿依据。肇事车辆虽然登记在被告易某某名下,但被告上官某有适格驾驶证,车辆有效年检,易某某将车辆交由被告上官某驾驶并没有过错,故被告易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各项损失经适当调整后核定如下:1、医疗费18440.26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6天×50元/天=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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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刘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适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驾驶豫P×××××重型自卸车与原告何某某驾驶的鄂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何某某、被告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信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具体认定如下:1、医疗费42115.64元;2、关于误工费,因原告住院16天,鉴定的误工期为240天,而原告从事交通运输业,故误工费240天×49426元÷365天=3249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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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程某某、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财保信阳公司投有交强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原告陈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形成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原、被告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同时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调解协议及双方庭审陈述,因原告陈某不再就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的损失(含诉讼费)向被告程某某主张权利,故本案中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的损失不再进行处理,被告垫付部分的款项亦由双方依据调解协议自行处理。关于鉴定意见书,各被告均未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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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易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就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本案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被告易某某在本案中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分别在永安保险信阳支公司、华泰保险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000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且在保险期限内,故应先由永安保险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华泰保险信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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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杨某龙、简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龙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转弯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方面过错;原告罗明开无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且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方面过错;罗某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明开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因此,原告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杨某龙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罗明开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豫S×××××号重型厢式货车已由被告简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转让给被告杨某龙,并交付使用,被告简某某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罗贤浦将未经年检的车辆交给被告罗明开无证驾驶,应当与被告罗明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豫S×××××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人保信阳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保信阳市分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龙、罗明开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中还有另一位伤者罗明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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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开与杨某龙、简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龙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转弯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方面过错;原告罗某开无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且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方面过错;罗康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开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罗康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因此,原告罗某开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杨某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罗某开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于豫S×××××号重型厢式货车已由被告简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转让给被告杨某龙,并交付使用,被告简某某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豫S×××××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人保信阳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300000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则被告人保信阳分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杨某龙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中还有另一位伤者罗康,根据其伤情,本院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为罗康预留6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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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阳阳、周某某与李某某、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明港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和责任划分客观、真实、有效。被告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其所驾驶的豫S×××××(豫S×××××)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险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商业险(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原告周阳阳、周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原告周阳阳与被告李某某按责任各自承担。综上所述,原告周阳阳在此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7624.66元,伙食补助费750元(15天×50元/天),后期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5355元(31138元/年÷365天×180天),误工费32938元(554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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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人寿财保信阳公司承认蔡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蔡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全年总收入(包含具有劳动能力和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平均数。不具有劳动的能力的人,不存在收入损失,而真正减少收入的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本案中,蔡某某现年52岁,具有劳动能力,故蔡某某的误工费收入不应采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应以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宜。蔡某某住院10天,交通费400元为其实际支出,本院予以确认。蔡某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亦予以确认。蔡某某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蔡某某支出医疗费8186.50元,后期治疗费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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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陈某某.、信阳市?负忧?耐ǔ鲎獬涤邢拊鹑喂?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计算错误,本院依法确定其医疗费用为26820.67元;证据五系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被告方称要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在法定的期限内被告方未申请重新鉴定,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六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七其费用过高,本院依法核定为500元。被告四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系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四通公司所签订的挂靠协议的内容真实,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交警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即被告陈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依法确定其责任比例为7:3。在此事故中,因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车主为被告四通公司的豫STAXXX号车在被告财保信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首先应由被告财保信阳分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某59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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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王某某、孝感天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孝感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豫A×××××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某某继续赔偿,被告孝感天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某某应赔偿的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停车费。原告汪某某因此交通事故精神上亦遭受痛苦,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其赔偿数额结合湖北省孝感市物质生活水平确定为5000元。综上,原告汪某某在此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882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6天×50元/天),后期治疗费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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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沈某、沈某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人郭某出庭作证证实,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在随县小林镇祝东火车站货场发货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武汉铁路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七有异议,认为该笔录记载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武汉铁路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九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直观的看出车站并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事实,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武汉铁路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一有异议,认为有一张“李桂昌”的票据,与本案并无关联,其他票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该票据系武汉市急救中心书写错误,且为2013年4月1日,即事故发生当天发生费用。故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武汉铁路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二有异议,认为票据为连号,请求法院酌定。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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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四仁与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认可。证据2、红安县交警大队第421122201504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实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被告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甘四仁无责任。被告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法予以认可。证据3、红安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一组,拟证实原告因事故受伤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共计38天,用去医疗费8703.70元。被告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但是认为医疗费金额由法院依法核实。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且相互间具有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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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罗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原告孟某某因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罗某承担70%为宜。被告罗某具备合法驾驶资格,豫S×××××号小型轿车为年检合格车辆,属被告罗某本人所有,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信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平安财险信阳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孟某某因伤产生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除鉴定费用外由被告平安财险信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罗某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关于被告平安财险信阳支公司提出扣减非医保用药的问题,因系格式条款,且只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其对交通事故中的被侵权人并无约束力,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在就医期间都是被动接受救治,无从选择治疗方案及用药,且被告平安财险信阳支公司未明确指出何种药物为非医保用药及提供属于医保范围的替代用药,故该意见有失公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孟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核定为:①医疗费60678.81元(凭据)、②鉴定费1800元(凭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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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支公司、邓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马某的误工费问题,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虽马某提供了其与阳某县胜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书的实际履行情况,合同中约定马某月收入6500元,没有工资表、银行存折等证据印证其实际发放的收入情况,且月收入6500元远远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达到应纳税数额,而马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其主张按照6500元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故原审判决按照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计算马某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给马某造成的后果,事故双方的责任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原审法院酌定马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并无不当。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马某的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八级、十级,其两名子女的扶养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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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马某的误工费问题,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虽马某提供了其与阳某县胜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书的实际履行情况,合同中约定马某月收入6500元,没有工资表、银行存折等证据印证其实际发放的收入情况,且月收入6500元远远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达到应纳税数额,而马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其主张按照6500元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故原审判决按照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计算马某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给马某造成的后果,事故双方的责任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原审法院酌定马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并无不当。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马某的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八级、十级,其两名子女的扶养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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