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李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现被告李某某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43.61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系李某某妻子,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某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中签字确认,故该笔债务系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应与被告李某某共同偿还借款。被告李新年、姬艳奎作为保证人在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按合同约定在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并与原告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该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约约定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在进行透支消费(取现)后,应按照章程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被告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每月5%支付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某某支行信用卡透支额12418.71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高丹丹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处申领信用卡并开卡消费,双方即建立合同关系,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高丹丹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处申领并实际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履行返还透支款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拖欠的本金4827.9元、利息1768.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570.7元,共计7167.0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后,应遵守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支利息及违约金。因原告起诉后开庭审理前扣收被告本金4030.14元,从起诉本金数额中予以扣减,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18×××44.42、利息3440.32、违约金1803.95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高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申领贷记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贷记卡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将贷记卡交付被告后,被告高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记卡本息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交易手续费等。现原告农行雄县支行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7000.71元,以后利息顺延至履行完毕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与原告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汽车买卖合同》、《资信管理协议》、《特别约定》,为双方之间的平等自愿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以消费贷款形式向原告购买车辆后,因未按期还贷,由作为贷款担保人的原告为其向银行垫付偿还贷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胡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原告代垫款本息,并按照分期支付的代垫款支付相应违约金。原告起诉的垫付款数额为32525.74元,但仅提供了30782.28元的垫款证据,故本院确认原告垫款数额为30782.28元。双方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按照扣划欠款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该约定明显过高,原告起诉时自愿降低为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汽车买卖合同》、《特别约定》和《资信管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王某以消费贷款形式向原告购买车辆,原告作为保证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被告王某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向红星支行贷款。现被告王某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王某偿还垫付款本息140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支付违约金17600元(特别违约金10000元、正常违约金760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符合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汽车买卖合同》与《特别约定》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作为《个人消费贷款汽车买卖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贾某某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广济支行处使用信用卡透支购买车辆,连续三次以上未按约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银行的要求提前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担保人原告宇某公司代被告贾某某向银行清偿债务61103.11元后,取得向贾某某追偿的权利。原告主张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购车总额80000元的30%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应按原告实际欠付车款数额56000元的30%计算违约金为16800元。被告郭红某与被告贾某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被告孟祥永作为担保人,应当对其承保范围内被告贾某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贾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并通过该信用卡透支款项,其应按双方约定及时给付原告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882元及利息、费用(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申请法院信用卡后,应按双方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其义务。被告消费后,未按约定如期归还原告信用卡所透支花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承担继续归还原告本金并支付原告约定利息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透支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透支款24344.71元(其中本金19757.53元、利息3374.45元、逾期违约金1155.93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二被告作为夫妻关系,应当及时偿还借款,逾期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建华、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3038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郭建华、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本金9992.88元、利息4214.22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78.0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宫某某申请办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金穗贷记卡,并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遵守章程和合约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贷记卡透支款68074.03元及自2018年2月7日起以59142.36元为基数、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申请办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金穗贷记卡,并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遵守章程和合约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贷记卡透支款163385.15元及自2018年2月9日起以14047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申请办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金穗贷记卡,并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遵守章程和合约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贷记卡透支款22565.14元及自2018年2月9日起以19678.49元为基数、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首先,《个人贷款购车服务合同》、《牡丹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因被告佟桂某未按期偿还贷款,工商银行红星支行已依约要求原告作为被告贷款的保证人清偿了部分到期贷款本息共计40812元,结合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当所欠到期借款达到总借款的10%时或连续两期逾期还款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已到期及未到期借款本息”,期间被告佟国平向保某公司还款5000元+9000元=14000元,故被告佟桂某应依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已垫付的40812元-14000元=26812元,并一次性清偿未到期贷款165000元-40812元=124188元。第三,关于违约金,合同明确约定如逾期还款应按照购车总额的20%向原告保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此被告佟桂某应支付违约金206800元×20%=41360元。第四,被告张东风作为被告佟桂某的配偶及财产共有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出示了申请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贷记卡的现场照片、贷记卡账户信息、行车本复印件、银行流水等证据。被告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其抗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出示的证据应予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金穗贷记卡本金7018.47元;支付自2017年3月27日开始,按本金7018.47元、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同时支付自2018年1月19日开始;按本金7018.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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