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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娟与于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双方约定借款本金120000元,原告在履行出借义务时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6000元,实际交付给被告借款114000元,故应以原告实际出借的金额确定为借款本金。关于借款利息,原告将借期内的利率变更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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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齐某某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理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某某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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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凌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凌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凌某某接到原告提供的借款,就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要求自2012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凌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3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凌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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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淼与王某、林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某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理应在到期时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王某认可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的数额,且双方对2014年借款结算依据的利率标准不违反相关规定,故结算的总额对双方有约束力。被告王某拟定的还款意见原告不允,二被告应当按照原告请求的数额偿还借款。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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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金有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被告理由在原告要求偿还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拖欠不还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刘金有辩称的此笔借款是以自己的名义从原告手中借出后,又转借给自己前妻的妹妹使用,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仍应对原告的该笔借款负有清偿义务。被告刘金有又辩称自己在与前妻离婚时,已经过法院调解协议将原告起诉其的该笔借款归由其前妻偿还,自己没有偿还义务了,原告应向其前妻主张偿还该笔借款,因被告与其前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协商处理意见,是夫妻双方之间在处理离婚过程中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约束的是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离婚案件的案外人不产生约束力,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向另一方主张追偿,对被告的辩解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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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高树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高树奎、肖某某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外不具有对抗力。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树奎、肖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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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桦川县苏家店镇北山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如约清偿。王志新与桦川县苏家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方均应当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在王志新处取得借款后,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逾期不还属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桦川县苏家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5800元,并按月息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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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凌某某、汤某某、凌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凌某某自愿签订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凌某某接到原告提供的借款,就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汤丽华系被告凌某某之妻,且共经营採沙场是共同债务人,亦应与被告凌某某共同偿还债务,被告凌某某自愿用房屋执照、土地使用证抵押为被告凌某某担保,应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凌某某、汤某某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起诉时止按月利率2%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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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于某某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理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某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公告费306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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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黑龙江省东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东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合计8039969元及每笔借款日开始至还款之日止月息2%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80元减半收取34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宏 书记员:刘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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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同江与齐海龙、陈某、李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孙同江出示了由被告齐海龙出具借据,能够证明齐海龙在原告处借款12万元的事实,被告齐海龙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某、李某英在借据的保证人位置签字捺印,未约定保证方式,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陈某、李某英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孙同江与被告齐海龙虽在借款时未书面约定利息,但事后齐海龙的母亲张玉英签订代齐海龙履行利息的协议,并由被告李某英对该协议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偿还利息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且已给付完毕,故对被告李某英反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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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野与胡长某、胡少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曲野与被告胡长某、担保人胡少帅之间的借贷及担保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行为合法有效。本案被告胡长某在原告曲野处分两次借款共计80万元,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被告理应在约定的还款时间积极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胡长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胡少帅自愿为其父亲胡长某在原告曲野处的借款提供担保,在庭审中被告胡少帅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胡长某对其担保的事实不持异议,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范围,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2016年原告与借款人胡长某对2014年的两笔借款进行结算时,被告朱金文不再对结算后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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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文海、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文海、闫某某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理应在还款到期后或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双方对2016年3月1日的借款明确约定了利率标准,其约定符合相关规定,2016年3月8日的借款未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但被告孙文海认可有利息,故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执行。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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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柏某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被告王某及案外人汪佰芹、李华三人共同在原告柏某某处借款20万元,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被告理应在约定的还款时间积极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月利率3%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原告自愿调整为月利率2%,是在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之内,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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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录与张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借款。被告逾期未偿还,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李文录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二、被告自2011年5月2日起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欠款期间利息至全部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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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责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某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理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本金14万元,因前期计算利息4万元的标准不违反相关规定,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借款本金14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虽然未对借款利率作出约定,但明确了具体的还款时间,原告请求利息的要求,应当按照占用期间给付规定利率的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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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丽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邹某某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已付利息应从欠款中予以扣除。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艳丽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已付利息10000元予以扣除);二、被告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艳丽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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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丽与张某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某某提供了借款,被告张某某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邹某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有效。原告与被告邹某某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被告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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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丛某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丛某某、邱某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理应在还款到期后或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二被告欠款并经结算,应当按照结算的数额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债务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双方对借款利率的约定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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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马某、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某在原告庞某某处取得借款后,并就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就应在借款到期后履行还款的义务,逾期不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被告葛某某虽在借据中表述为借款人,但其与原告在2015年11月25日签定的还款协议当中表述为担保人,并约定了保证方式。法律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应视为原告与葛某某之间的订立的一个新的保证合同,表明原告对其是保证人身份的认可,在马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葛某某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请求其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内日偿还原告庞某某借款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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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桦川县东河乡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桦川县东河乡政府在原告何某某处取得借款后,就应在借款到期后履行还款的义务,逾期不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万,应当予以支持。桦川县东河乡政府辩称,其单位帐面上体现该笔款项是向陈志辉所借,并不欠原告钱,因原告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其未向法庭提交反驳证据,另其将该借款落到某人名下,是其内部财务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二被告自借款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0‰计算的利息诉讼请求,由于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本院不予支持,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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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杨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如约清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国军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方均应当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逾期不还属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率1.5%计算,给付原告利息4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杨国军家庭承包土地64垅旱田,在2016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前已由被告儿子杨宝发包给第三人闫凤文,原告也予以认可,被告抵押给原告的土地现在承包期内,故本院对原告诉请如被告不能立即还款,则用被告抵押的土地抵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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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某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说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存在,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到期后被告杨某某应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给付本金5万元自2014年6月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月息1.5%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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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公海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某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说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存在,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到期后被告杨某某应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欠款6万元,给付本金6万元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月息2%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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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红海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蔡某某接到原告提供的借款,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欠款本息,逾期不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双方关于利率的约定符合相关规定,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某某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给付本金5万元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息1.5%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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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横头山政府明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任被告单位畜牧助理期间为被告垫付费用,被告给原告出具财务欠据,这样,原、被告之间就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理应履行偿还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欠款在单位往来账面没有体现,但被告欠原告欠款是否入被告单位账面,是被告单位行为,并不影响被告欠原告欠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桦川县横头山镇人民政府偿还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1205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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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与辛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理应在原告催要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逾期偿还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利率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辛某某借款本金140000元;二、被告辛某某、王某某给付原告辛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应付的利息;三、被告辛某某、王某某给付原告辛某某借款本金140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应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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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桦川县苏家店镇桦树川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与桦川县苏家店镇桦树川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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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徐海清、刘某(宇)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海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被告刘某(宇)雨的担保下,自愿为谷占军欠付某某的钱承担还款义务,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合法有效。付某某在接受徐海清出具欠据的情况下,视为同意债务转移,原告符合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本案的性质原为民间借贷,现被告徐海清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且其对欠款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没有变化,因此应当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徐海清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拒不还款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刘某(宇)雨,自愿为原告付某某与徐海清之间的债务提供担保,其没有约定明确的保证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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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桦川县新城镇协胜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桦川县新城镇协胜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桦川县新城镇协胜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7月26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被告桦川县新城镇协胜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今华 书记员:赵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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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某、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王某某、王桂兰与原告自愿签订的欠据,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二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逾期未偿还,违反约定。原告请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二被告提供7万元借款后,当日二被告又给付原告十个月的利息1.4万元,原告收取了尚未发生的利息属于在借款中予先扣除的利息,借款金额应按5.6万元计算,双方虽然没明确借款利率,但通过双方给付利息推出月利率2%,原告主张月2%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日期,但根据双方给付利息的情况,双方的还款期限可以确定为十个月。现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对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综上,原告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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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与刘某某、曹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本案尤某某用自已名义在桦川邮政储蓄银行贷款30000元。贷出后将贷款30000元借给刘某某。2014年3月11日刘某某为原告出具45000元欠条一份,曹某发为该笔欠款担保,约定2014年12月31日偿还。被告刘某某就理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逾期偿还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案事实看,2014年3月11日被告在给原告出具借条认可给付原告15000元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被告曹某发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对担保方式未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按约定偿还借款。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尤某某借款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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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利与东朝阳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为单位办公经费紧张而在原告处借款,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向其索要借款本息时,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辩称因为桦川县横头山镇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规定而拒绝给付原告2005年8月15日以后借款利息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息7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桦川县横头山镇东朝阳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程永利借款本息人民币7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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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鹏与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该16000元是借款,还是买苗、补苗赔偿款。原告提供有被告张某某签字的帐页,被告张某某对签字没有异议,在被告张某某第一次取款后,因外界传言原告卖的产品出了问题,给付赔偿了,原告为明确款项给付原由,要求被告张某某在第一次取款10000元和第二次取款5000元处签字。正因为外界传言,对原告不利,所以原告才要求被告张某某签字,明确款项为借款,被告张某某对原告要求其签字的意思表示是明知的,被告在帐页上签字,原、被告之间达成借款合意,该16000元是借款。被告辩称该16000元是用来支付给被告买苗、补苗赔偿款,在诉讼期间被告已经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主张,被告买苗、补苗损失可另行主张,因此,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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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理应在还款到期后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尚欠借款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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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因家庭生产需要,在原告处借款,理应在还款期限到后,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推诿不付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给付借款期间利息,在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范围之内,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借款本息26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因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被告王某某不同意履行,所以,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某某借款本息2630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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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田某某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理应在还款到期后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双方对还款日期有明确的约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相关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万元,给付借款本金52万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年息6%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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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卢某承认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王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原、被告间借款合同成立,被告理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偿还。被告逾期偿还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卢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65000元及自2016年11月2日起以本金75000元按月利率0.5%至2017年2月2日的利息和自2017年2月3日起以本金65000元按月利率0.5%计算至还款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张某某、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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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与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应在原告向其主张还款时及时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某和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仲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被告在本院对其调查过程中承认借款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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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候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候金权在原告王某某处取得借款后,就应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要求还款后,主动偿还借款义务,被告不还款属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候金权偿还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对王洪雁的权利主张,是对自己的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候金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并给付原告王某某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的利息(其中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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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李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秀环对借款并经结算的事实无异议,并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加以确认,双方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理应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由于三被告未约定债务承担的份额,应视为共同债务,任何借款人对债务总额均应承担全部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被告李某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双方对于借款利率的约定及诉讼请求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关于利息的请求应当按照相关的标准支付。被告张秀环抗辩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应承担诉讼不理的后果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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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宝某与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双方对返还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被告约定月利率1.2%,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从宝生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6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从宝生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4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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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尔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本案尔某某、陈某某在夫妻存续期间,尔某某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在邱某某处借款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对偿还欠款期限有约定,债务人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原、被告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尔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邱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2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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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邹某某、迟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邹某某明知吕志刚借款,为原告出具30000元欠据,应当认为同意作为借款人。吕志刚收到原告30000元,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的借款合同成立。被告邹某某理应在原告催要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逾期偿还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利率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迟某某、王某某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对担保方式未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30000元及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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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洪某某、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计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利率没有超过2%(50000元+50000元×2%×36月=86000),结算后本息82150元可以作为后期借款本金。被告洪某某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给付。被告洪某某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推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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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洪某某、刘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洪某某、刘大军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洪某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在被告洪某某未履行债务时,被告刘大军应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刘大军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刘大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大军没有异议,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大军没有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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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利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代利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在原告索要借款时,积极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推托不还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利借款本金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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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与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司某与被告曲某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在原告索要借款时,积极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推托不还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出具借条时虽然约定了利息,但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利息,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且减轻了被告的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司某借款本金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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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理应在原告向其索要时及时给付,推诿不付且外出逃避偿还债务违反双方约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借款本金4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4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孟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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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孙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孙某某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双方对利率的约定符合相关规定。其拟用车辆冲抵欠款,因价款问题导致原告未实际接收,车辆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为交付占有,而被告孙某某未将车辆交付给原告,故原债务未清偿。被告钟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对担保一事不持异议,因此,其在被告孙某某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应承担担保责任。双方对担保方式未明确约定,应推定为连带保证方式担保。原告主张权利是在担保期间内,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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