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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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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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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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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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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郭某某)(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郭某某)(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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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王某某)(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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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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