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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5********,汉族,高中毕业,伊川县****委员会职工,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经本院审查以社会危险性小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14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被害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西左转弯,两人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3日死亡。经鉴定:1、被鉴定人刘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2、被鉴定人刘某某符合因严重颅脑损伤后,长期昏迷,出现肺部感染、低蛋白血症等并发症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的特征。经认定:该事故中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9月3日,被起诉人董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证明、政治面貌、协议书、谅解书、告知笔录等;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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