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华宇公司既与部刚签订劳动合同,环齐集团又任命部刚担任集团法务、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工作内容交叉重叠,华宇公司、环齐集团均先后向部刚发放工资,华宇公司与环齐集团构成对部刚的混同用工,部刚作为劳动者对用人责任主体享有选择权,可以将关联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院对部刚要求环齐集团对华宇公司的用人主体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上诉人部刚提交的部分加班事实证据和被上诉人环齐集团的考勤管理制度,可以证明部刚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存在周六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以及被上诉人通过打卡、钉钉等方式对员工考勤,掌握职工考勤记录的事实,被上诉人华宇公司一直未提交职工考勤记录,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以及部刚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的认定,对部刚加班工资的主张予以部分支持。一审认定部刚的部分加班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部刚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和防暑降温费,二审庭审中,部刚对一审依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认定其带薪年休假工资和防暑降温费的金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与关联公司可能构成人格混同,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变更、追加规定》)第一条要求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须符合法定条件。 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2016)强调严格依《变更、追加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扩大范围。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至第四百七十五条未规定追加混同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 例外情形: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被执行人通过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法院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追回财产。 最高法(2015)执申字第116号案明确,该规定针对恶意转移财产,未增设直接裁定追加的法定情形。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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