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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2号: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5-04-30 李北斗 评论 0

(2013年10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加重情节 重复评价   参阅要点   被告人仅因“肇事后逃逸”情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由此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该“肇事后逃逸”行为不应再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   被告人:李某某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金榆路口西内侧车道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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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临清市顺通客运有限公司职工,住冠县辛集乡边庄478号。2011年8月16日、2017年10月27日、11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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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员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其当庭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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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国华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梅国华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梅国华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无不当。故此项上诉理由与法相悖,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梅国华上诉无理,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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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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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国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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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德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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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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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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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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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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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成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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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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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赖某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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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中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倪中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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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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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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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邱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邱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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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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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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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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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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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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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坝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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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海某能够投案自首,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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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于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于某具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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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东山交通肇事罪刑事再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石东山交通肇事罪刑事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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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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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对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杜阿明因被告人朱某对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且系自首,请求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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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因观察不力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及其亲属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孙某乙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是过失犯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险”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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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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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吴劲松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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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耿某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耿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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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乔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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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9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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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谭仁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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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1、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2、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周尚淼是第二次碰撞死亡,就不应认定被告人对周尚淼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3、赵瑞云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未设立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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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施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施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亲属作出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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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宫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俊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宫俊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宫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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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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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河南省长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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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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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赔偿被害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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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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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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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此事故致二人重伤,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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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离开现场,未及时报警处理,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不属于明知发生事故而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安某2、关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与上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未告知他人被害人系其车辆刮碰所致,且事后离开现场。原审法院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审理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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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乌日根白某某与高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常乌日根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明春审判员敏杰审判员李岩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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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被告方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经过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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